Page 182 - 《社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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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理论视角下的教育考试评分标准变异


   资格的专业技术权威。这种权威赋予考试院选择评卷点的能力,是考
   试院作为委托方所持有的激励分配权。凭借这一权力,考试院对评卷
   点具有相对稳定的正式权威和业务指导关系,总体掌控评卷工作。乙
   校既然能从丙校手中“抢”来评卷资格,其他院校也能从乙校手中“抢”
   走。给谁不给谁,由作为委托方的考试院说了算。
       在发包制模式下,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组织制度与行为规范两个
   层面的强约束,二者容易形成高稳定性乃至常态化的行为模式与互动
   关系。尽管教育考试、公共卫生等公共服务类事务具有间歇性、突击性
   与短期性的特点,但这些事务通常具有特定的周期和频次。考试院虽
   然掌握更换评卷点的激励分配权,但是考虑到教育考试工作的常规性
   和稳定性,并不轻易使用该权力。因此,考试院和评卷点之间通常会多
   次合作。这些合作经历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可能增进合作稳定性,强化
   考试院向评卷点的持续委托意愿,也有可能使双方产生分歧和矛盾,导
   致考试院动用更换评卷点的杀手锏。
       可见,在评卷工作中,考试院在目标设定方面与评卷点存在分歧,
   导致该分歧的原因在于双方基于各自利益出发点的考虑。考试院通过
   与评卷点共享检查权的方式掌控目标设定权,获得预期的评卷结果。
   激励分配权也掌握在考试院手里。只是这一权力的指向对象并非是作
   为代理方的评卷教师,而是作为管理方的评卷点。由于考试院可以借
   助省教育厅的渠道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向省内中学摊派评卷教师指标,
   因此不需要考虑被摊派学校的配合问题。然而考试院必须保持对评卷
   点的激励,使评卷点按照考试院的预期执行评卷工作。因此,在控制权
   的分配维度上,尽管委托方、管理方与代理方不属于同一官僚组织系
   统,存在目标设定分歧的问题,但委托方通过掌握对管理方的隐性激励
   以及与管理方共享检查权的方式,使三方之间更接近高度关联型治理
   模式,而非发包制与松散关联型模式。
       五、评分标准变异的发生机制


       (一)谁掌握评分标准?
       在高度关联型治理模式下,委托方掌握目标设定权、检查验收权与
   激励分配权。据此,考试院制定的评卷答案显然应是评卷点和评卷教
   师紧扣的唯一标准。然而在评卷前的动员会上,考试院和大组长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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