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社会》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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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权理论视角下的教育考试评分标准变异


   位负责牵头,一线业务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主管单位凭借对专业技术
   与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解释权对该类事务工作的结果总负责,对业务单
   位进行过程监督与业务指导,构成发包或委托关系。如果说组织制度
   与市场机制是决定发包制模式的关键要素的话,专业技术权威是决定
   事业单位治理模式的关键要素。根据周雪光对治理模式的分类可以假
   设,在由事业单位之间协同参与的不稳定公共组织过程中,委托方会放
   弃集权式运作的高度关联型,采取向管理方让渡部分控制权的方式来
   调动后者的积极性。这种治理模式的理想类型应介于发包制与更接近
   分权式运作的松散关联型之间。
       其次,在周雪光( 2017 : 103 )对控制权分配与相应治理模式的概括
   分析中,管理方获得的控制权维度是形塑治理模式的关键因素,激励分
   配权是形成控制关系的必要条件,检查验收权和目标设定权则是导向
   不同治理模式的充分条件。问题在于,是否存在管理方不具有激励分
   配权,但具有检查验收权的可能性。本文认为,检查验收权可分为检查
   权与验收权。前者在治理过程中多次行使,后者在治理工作结束时单
   次行使。不同类型的治理工作对过程和结果的权重分配不一。在侧重
   治理结果的任务类型中,决定能否“交货”的验收权具有实质意义,而在
   诸如教育考试、医疗卫生等侧重治理过程的任务类型中,具有动态监控
   和干预能力的检查权更具实质意义,任务结束时的验收环节则相对次
   要,仅具象征意义。对检查验收权的分割,意味着存在管理方掌握检查
   权或验收权,却不掌握激励分配权的可能性。
       再次,发包制理论与控制权理论的关注重点均集中在发包方(委托
   方)与承包方(管理方)。周雪光( 2017 : 105 )注意到管理方与代理方“共
   谋”的现象,但认为这一现象更可能出现在发包制模式下。在高度关联
   型治理模式下,共谋行为代价高昂,不易发生。在松散关联型或联邦制
   的治理模式下,管理方没有激励与代理方共谋。这一侧重激励机制与
   理性选择的分析视角对代理方自身的主体性与行为偏好关注不够。尽
   管代理方处于发包层级的底端,受到管理方与委托方的双重约束,但这
   并不意味着代理方自身的行为偏好不会对管理方与委托方产生逆向影
   响。在任务实施过程中,委托方、管理方与代理方经常需要围绕工作任
   务与目标设定等问题不断进行协调和博弈,这使得代理方对委托方与
   管理方产生逆向影响成为可能。后者会对代理方的行为偏好不断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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