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社会》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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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9 · 4
就中国而言,低 保 建 制 以 来,就 业 救 助 措 施 经 历 了 不 断 的 完 善。
1999 年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就做出“低
保对象应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的规定。很明显,这一时期的政策
要求还仅仅是一种劳动管制,工作内容也只局限于社区劳动范畴。为
了推动被救助者进入劳动力市场,从事真正意义上的就业,各地近年纷
纷出台了更为系统的就业服务办法。最为显著的政策变化有两点:一
是就业服务不再局限于低保建制初期的社区义务劳动,以推动被救助
者进入真正的就业市场为目标的职业介绍和培训成为就业服务主要形
式;二是强化了低保对象的工作责任,将低保资格与就业义务相挂钩。
“ 有劳动力能力的低保对象需要接受职业推荐和相关的就业培训,否则
将丧失 低 保 资 格 或 部 分 低 保 金”已 成 为 各 地 普 遍 推 行 的 就 业 要 求
( 犔犲狌狀 犵犪狀犱犡犻犪狅 , 2015 ; 犡狌犪狀犱犆犪狉狉犪狉狅 , 2016 )。
从政策文本层面来看,各地已普遍形成具有工作福利色彩的就业
救助政策框架,但关于中国就业救助服务现实效果的定量分析评估还
非常稀少。参考派克( 犘犲犮犽 , 2000 )关于劳动力市场结构下的“工作福利
模式选择理论”和现有的一些质性研究发现,我们认为,职业推介对退
保的实际推动力有可能要强于培训。改革开放后,中国劳动力市场的
分层化趋势日益明显,这表现为在传统正规就业市场之外,发展出一个
庞大的以非正规就业为核心的次级劳动力市场(胡鞍钢、赵黎, 2006 ;黄
宗智, 2011 )。非正规就业在降低劳动力成本与拉动就业方面的优势,
与中国作为后发国家的经济增长战略高度契合。对于低保对象来说,
其重返劳动力市场后更有可能进入的,还是对技能要求相对较低的非
正规就业领域。因此,中国在就业救助模式的选择上,更有可能推动有
助于被救助者快速进入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快速就业模式”,而非成本
高,见效慢、有助于被救助者实现正规就业的“技能培训模式”。已有观
察也发现,针对低保对象的培训具有很强的短期化和形式化特点(黄晨
熹, 2009 )。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 2 :在中国,职业推介服务对退保所产生的推动作用要强于培
训服务。
(接上页)对较高的收入、福利水平、工作条件以及就业保障,并拥有更多的升职空间。在次级
劳动力市场 ( 狊犲犮狅狀犱犪狉 狔 犾犪犫狅狉犿犪狉犽犲狋 ),工人的工资、福利水平和工作条件都较差,会面临较
高的失业风险,雇员的替换率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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