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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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6
包办的方法,希望将一切办法包括社会参与纳入行政的措施方法之中;
也由于事实上在人们遇到问题或表达诉求时,难找甚至找不到诉求的
对象,不免出现或者找政府、找领导、找关系、找媒体,或者采取上访、信
访、静坐、打官司等的办法,因此措施办法由处理、解决转变为博弈。由
此可见目前社会对“多元措施观”的共识性尚不高。
六、社会管理权威观
社会管理中的权威是什么?在社会转型前,社会被认为存在着两
类性质的矛盾和阶级斗争,加之意识形态的压力,人们不得不要求在政
治态度、政治身份上被认可,由此获得社会身份的认同,并得到社会生
活的正常保障;同时,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和行政规则效力,使政府、组
织、上级具有的绝对权力;从而导致人们必须相信、听从、服从政府、组
织、上级。由此政府对社会管理权威的认识不妨可以被概括为“信念权
威观”:必须对政府、组织、上级具有坚定不移的相信、信服、服从、威信
即信念,这涉及政治态度和立场。显然这是由要求、贯彻、压力而形成
的、被动接受的权威和合法性。信念权威是计划经济、阶级斗争、意识
形态压力、强大的行政体制权力的伴生物。由于政府、组织、上级是人
们满足生活需要所依赖的唯一来源,事实上也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
需求。因此,“信念权威观”是被公众接受的。
社会转型之后,敌我矛盾、阶级斗争消失及意识形态环境的变化,
基本解除了人们在政治态度、政治身份方面的压力;社会管理的主体、
组织载体、规则、措施方法都发生了变化;人们社会生活的依赖性发生
根本性的变化;社会发展促使了社会参与和公民权利、社会信任、社会
诚信等意识的增强;政府工作不可避免的某些不足和失误,引发人们对
信念权威的动摇。这些都导致人们不再接受信念性的权威,这种转变
着的社会管理权威认识可被概括为“信任权威观”:需要由自愿、自主而
形成坚定不移的相信、信服、服从、威信即信任。这是人们主动建立、接
受、认可的权威和合法性。这种观念变化,是各方面改革和社会发展的
必然。但由于行政体制的惯性,政府方仍然比较希望有一定的信念性
权威存在;而公众中过度的民主化倾向、一些民粹主义倾向及一些偏见
等,都在否定“信任权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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