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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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与发展:中国社会建设四十年”笔谈


   的变化、需要及公众期望;也由于法律的不健全、行政规则的让位、社会
   道德的不充分等,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规则空白或灰色地带。这些都造
   成了公民与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法律规则观”存在不尽一致的理解。

       五、社会管理措施观
       社会管理用什么办法,基于什么途径?在社会转型前,高度集中的
   行政体制和行政规则效力,任何工作的推行自然是基于行政指令并且
   整体上“包办”的措施、方法,人们基本上是被动接受行政指令和包办的
   措施方法;同时,人们生活的需求具有计划性、保障性,人们利益的需求
   具有简单性、生存性、有限性、平等性,利益空间边界清晰,对生活和利
   益的需求都是低期望值的,而且人们生活和利益的需求高度依赖单位、
   人民公社,也具有保障性。由此政府对社会管理措施的认识可以被概
   括为“包办措施观”:社会管理和满足需求的一切办法由政府和单位、人
   民公社指令和包办,依行政体系的规则及其具体措施行事。这种观念,
   与计划经济体制、与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和行政规则是相适应、相吻合
   的。人们虽然是被动接受指令及相应的措施办法,但生活需要和利益
   需求的诉求对象清晰,也能确定自己的诉求对象,即可以找单位、人民
   公社、组织、领导,且这种简单途径可使需求和诉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
   满足。因此,公众对 “包办措施观”是认可的。
       在社会转型之后,如前所述,行政体系改变、行政规则的约束力明
   显降低,再继续依赖指令和包办的措施已不现实;社会管理的主体、组
   织、对象都发生了变化;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的需求变为市
   场性的、复杂的、高水平的,人们利益的需求变为多元、复杂性的、超平
   等性的甚至是无限的,利益空间边界也变得模糊,对生活和利益的需求
   都转变为高期望值的,人们生活和利益的需求在失去以往行政体系的
   依赖性的同时也丧失了 “保障性”;更为重要的是,伴随着社会参与要
   求的普通呈现,公众不再是被动的接受,提出了“自己的”办法。这一切
   促使对社会管理措施的认识发生转变,这可以被概括为“多元措施观”:
   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参与,依赖共同协商、共同实施的多种措施办法。
   这种观念的变化,与社会管理的主体、组织、规则、对象的变化、与社会
   生活和社会需求变化、与社会建设和社会参与的趋势等都是相适应、相
   吻合的。但是,由于政府行政体制的惯性,仍然比较习惯于行政指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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