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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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公益”的观念生成:概念谱系与结构过程


   ( 2009 : 232 )将这种民间的控产传统归纳为“财产人人有份”和“管理轮流
   交替”两大原则的结合,并指出其不仅用于宗族公产的运营,且更多地用
   于“商业及公共机构的管理”。张佩国( 2017 : 230 )亦指出,“‘份’的制度取
   向扩及到义庄、社学、社仓、庙产、善会、善堂的运营中,也就是传统中国
   福利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轮值’的制度形式”。这些观察共同指向了一种
   蕴含性的延展机制,即郑振满( 2009 : 208 )所言“超家族的社会组织”。对
   此,他阐发了一段极富见地的论述:
           ……在明清时期的社会结构中,家族组织并非唯一的社会
       组织,却是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明清时期各种超家族的组织,
       实际上都是以家族组织为基础的,或者说是某些家族组织的联
       合形式。其影响所及,“在上层士大夫之间则发展为党朋。其
       下层民众之间,则逐步变成以均产为目标,合异姓为一家的会
       堂组织。在工商业者和农民之间,则发展为会馆、行会,以保护
       自己行业以及地方小集团的平衡发展”。 24 这就说明,在明清时
       期的家族组织中,已经蕴含了其他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机制。
       (郑振满, 2009 : 208 )
       这一蕴含性的延展机制极为关键。它不仅证实了宗族之“公”所蕴含
   的合股共有之“公”能够延展至宗族以外的场域而存在,更重要的是,它意
   味着“民间自己的思路和行为逻辑已产生出体制性的社会结果”(罗志田,
   2015 : 17 )。由此可以推测, 1859 年的“公益茶行”应为股份共有的商行。
       此外,前述 1886 年《申报》短讯中出现的“公益会”,亦是通过股份
   形式筹饷,并有“每股科银一两,每年开执四会,每会开执一万股,以八
   年为满”的详细规定。随即又出现了“公益洋行”、“公益当铺”、“公益汇
   利公司”等独立于宗族经济体的金融机构。事实上,直到民国年间,还
   有银号和商铺以“公益”冠 名。广 州桨 栏路 一带曾 是银 号、药 铺的聚
   集之地, 1928 年的街区图显示,当时“桨栏街”上第 88 号商铺之名即
   为“公益”。 25 在今天广西北海市的珠海东路上,依然可见 20 世纪 30
   年代所建“公益财记”的骑楼。 26 入股合营的方式如此盛行,以致科大


   24. 引自傅衣凌, 1989 : 45 。
   25. 参见广州市公务局,《兴筑丰宁路入上下九甫至观音桥筑路征信录》,民国 17 年( 1928 年),
   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藏。
   26. 具体地点为今日广西北海市珠海东路第 2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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