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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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6

   之国公益多寡》的长文,指出:“中国以儒道治民,数千年来不为不入,而
   莫能化人自私之心,儒道之力亦可概见,此公益之所以寡也。近观从耶
   稣教之国,其人于公益何如?公益之事不胜枚举。”随后详细介绍了五种
   耶稣教之国的“公益”实践,分别为释放奴仆、赈济灾民、设立医院、抚养
   孤儿以及遣人传教。其中,有关设立医院的部分专门强调了教养并重的
   理念———“西人建有瞽目院,口授读书,以明大道,且能缮写,通简札,其
   字凸起,以手扪之,捷如明目,所谓心灵而手敏也,此可见人无废材。”
       文章结尾处,作者专门指出释放奴仆、赈济灾民、设立医院与抚养
   孤儿不过是“公益之小者”,唯遣人传教乃“公益之大者”,能救人之灵,
   有望改变国人“无合群心,无忧国心,各自为谋”的积习(王炳, 1907 :
   24 ),足见时人对“公益”的理解很大程度是嵌入在群学思维的体系中
   的。由此推测,虽早在“洋务运动”时期已有人提出授人以渔、教养并重
   的“近代公益”理念(参见黄鸿山、王卫平, 2009 ),但这些理念被吸纳为
   “公益”的语汇构成很可能是发生在塑造新民的 20 世纪初。
       (四)地方自治
       与新民的塑造同步,培养民众参与实际治理的政治实践也自戊戌时
   期开始兴起。成立于 1898 年 2 月的湖南保卫局和南学会可谓中国近代
   最早的地方自治组织。 49        1903 年,攻法子( 1903 : 5 )撰文阐发“欲养人民奉
   公之念,莫如使之从事于公共事务,使人民无(此处疑应为“有”———作者
   注)参与公共事务之机会,则不至人人依赖国家,谋一己之私利而不顾国
   家之公益”的道理,明确指出自治乃“代议政治之基础”。随后,康有为、
   梁启超、张謇、孙中山等人亦纷纷撰文论述自治与宪政之关系,认为“凡
   善良之政体,未有不从自治来也”(梁启超, 1999犮 : 682 )。
       1906 年,端方、刘直等人将地方自治作为预备立宪之基础提上新
   政议程。 50 同年,一些以“公益”冠名的自治团体开始出现,如京城巡警
   总厅邀请地方绅商共同发起“京师内城市政公益会”,以期“官商联为一
   气,互通情隐”,收地方自治之效; 51 又如留日学生成立“同学公益会”,
   不仅出台留学生自行管理章程,而且发放毕业证明书,以“维持学界公


   49. 保卫局与南学会由梁启超、谭嗣同、熊希龄等维新人士襄助时任湖南巡抚的陈宝箴、按察
   使黄遵宪共同发起。详见马小泉, 1997 : 108 。
   50. 端方、刘直奏折详见夏新华、胡旭晟, 2004 : 50-70 。
   51. 参见《京师内城市政公益会规约》,载《政艺通报》 1906 年第 16 期,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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