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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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6
的重要来源之一,开始频繁地出现在政府公牍与法律文书之中,一直
沿用至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
六、近代“公益”与明清之变
由上可见,除此前表达“地方公事”与“经济收益”的部分语义得以
延续外,其他新生用法皆与清季十年的政治转型有直接关联。兹将“公
益”概念在戊戌维新前后两个时段的语义结构归纳如下(见表 3 )。
表 3 : 19 — 20 世纪初中国“公益”语义结构变化表
来自“公”观念的语义资源 戊戌以前 戊戌至 20 世纪初
天下之公 地方善举
类型一:通众、普遍、平等、平均 地方公事
地方公事 地方公益
士(家族)对地方的经营
现代国家之公 地方自治、铁路利权
国家利益
类型二:祖先、尊长、国君、朝廷 王朝国家之公 启迪民智、爱国合群
类型三:宗族内部的共同事务 宗族之公 公益捐
经济收益
类型四:参股人的经济共同体 经济之公 公益银行
一般认为,清末表示“地方公事”的语义及其所连带的对个体“私”
的肯定以及“积私以为公”的思想有意无意地继承或投射了明末以降以
至更为久远的传统资源,黄宗羲甚至在这一时期被推为中国之“卢梭”,
与顾炎武、王夫之一同被请入文庙供奉(参见何冠彪, 1991 : 71-89 )。
对此,不同学者的遣词造句隐含了不同史观的微妙倾向。选用类似“继
承”的言辞往往意味着将清末民初的剧变更多地看作本土反专制思潮
的历史扩张,而选择“投射”、“重新阐释”等用词则更倾向于将其视为中
国士人为推动西方民主思想所进行的本土化的努力。本文无意涉足此
宏观问题,但充分汲取不同视角和声音之于平衡历史叙述的助益,以理
解明末与清末“公”观念之间蛛网般复杂的具体关联及其对于近代中国
“公益”观念和实践的形塑,从中发现了以往未被学界予以足够关注的
三个方面。
第一,是民间日常之“公”的弥散。由目前的资料来看,这种表示经
济共同体的“公”观念与宗族财产密切相关。它既是资产共有的股份制
度,亦是轮流坐庄的融资方法,并于明清之际不断渗透、弥散在多种公
共事务的组织运作之中,从而与其他类型的“公”相互嵌合,产生了极具
本土特色的“公益”用法。作为中国“公”观念的一种重要类型,它值得
未来更多的研究进行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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