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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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6

       山的公理思想等。中国的“公”与那几乎只有第二组含义的,
       即以国家、政府为“公”的日本的“公”,宛如完全不同的词汇。
       “时至近代”虽指的是清末民初,但沟口雄三( 2011 : 117 )素来“视明
   末清初的变动与清末的动荡为一连续体”,故其对“天下之公”得以压
   倒“国家之公”的近代解读是以明末清初为起点的。明清之际,在商品
   经济繁荣、市民阶层兴起、异族入关冲击以及西风东渐等诸多因素的共
   同作用下,引发了思想界对儒家忠君传统的反思。以黄宗羲、顾炎武、
   王夫之等为代表的思想家犀利地指出,所谓“天下为公”已然被实践成
   了“天下为君”,并由此对“公”与“私”的指代内容及二者的关系进行了
   极具启蒙意味的重新阐释。
       首先,他们认为君王个体不仅无法完全代表“公”,而且很可能因为
   其一己之私导致权力的不当使用,因此,明末的“公”开始“作为指称皇
   帝与富裕阶层之间社会性关联的共概念”(沟口雄三, 2011 : 23 );其次,
   “ 私”开始褪去曾经的消极意涵,而被重新赋予了个体自然、正当、合理
   欲求的正面含义,主要指涉个人适度伸展的合理欲望和私有财产,其中
   不仅包括对己身利益的维护,亦涉及对其他无数个体利益的结构性思
   考以及从中产生的重建社会正义准则的愿望;最后,被重新厘定的“公”
   与“私”不再是“以公灭私”的二元对立,而是调和为“合私为公”的全新
   关系。这一点在顾炎武、黄宗羲的著述中皆有完整阐发。
       概而言之,明末出现的这一小股思想激流前所未有地将帝王皇族
   的欲求置于“私”的境地,与代表天下万民个体欲求之汇集的“公”对立
   起来,于是出现了君权应有所限制的理论。这一点集中地表达在黄宗
   羲所著的《明夷待访录》中。在黄宗羲( 1981 : 10 )看来,由于君臣之间没
   有“子分父身而为身”的伦理关系,故而由孝道不能推出忠君。因此,君
   臣之间不应该遵循父慈子孝的伦理逻辑,而应是相对独立的分权关系,
   并指出学校应发挥“公其是非”的议政功能,从而实现“以地方之手理地
   方之公事”,以监督和限制王权。
       众所周知,县衙乃中国历代官府行政的最末梢,在此之下的民间社
   会主要依靠地方精英及其背后的宗族力量来实施治理。汉代以来的儒
   家传统将国家视为家族的扩大,所以王朝礼制与家庭伦常共享着同一
   套价值规范,即忠君爱国等同于父慈子孝,形成“家国同构”的特殊样
   态,所以很难产生西方意义上与私人领域相分离的公共空间(金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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