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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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公益”的观念生成:概念谱系与结构过程


       (三)国家利益
       第三种是作为法律语汇,主要表达国际交往间的国家利益。这一
   用法始自 1864 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犠.犃.犘.犕犪狉狋犻狀 )翻译的《万国公
   法》。该书译自美国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 ( 犎犲狀狉 狔犠犺犲犪狋狅狀 )所著《国
   际法原理》( 犈犾犲犿犲狀狋狊狅 犳 犐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犔犪狑 )。将惠氏原著与丁氏译
   本两相对照,可知译文中出现的 8 次“公益”所对应的英文表达其实各
   不相同。具体可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表达国际交往间的常例与习惯。在第 2 卷谈论各国法律权限
   的语境中,有一句曰:“盖各国本操专权,随己之意见,为己之公益,以辖
   疆内之人物焉”(惠顿, 2003 : 105 )。其中“随己之意见,为己之公益”所

   对 应 英 文 为 “ 犪犮犮狅狉犱犻狀 犵 狋狅犻狋狊 狊狅狏犲狉犲犻 犵 狀 狑犻犾犾犪狀犱 狆 狌犫犾犻犮 狆 狅犾犻狋 狔 ”
   ( 犠犺犲犪狋狅狀 , 1836 : 163 )。同在第 2 卷论述个体于他国犯罪,经他国法院
   裁定后,回到本国疆域是否应予以追究的问题时,译句写道:“然诸国以
   友谊公益,各循常例”(惠顿, 2003 : 105 ),该语句之英文表述为“ 狋犺犲犵 犲狀犲狉犪犾
        ,
   犮狅犿犻狋 狔 狌狋犻犾犻狋 狔 犪狀犱犮狅狀狏犲狀犻犲狀犮犲狅犳狀犪狋犻狅狀狊 ”( 犠犺犲犪狋狅狀 , 1836 : 206 )。
               ,
       二是表达与私人利益相对的国家利益。在第 4 卷论及交战条规部
   分,译文句曰:“有时交接为有益之事,但人民不得以己之私利为公益也”
   (惠顿, 2003 : 121 )。其中,“己之私利”与“公益”的 英文分 别为“ 狉犻狏犪狋犲
                                                            狆
   犪犱狏犪狀狋犪 犵 犲 ”和“ 狋犺犲 犵 犲狀犲狉犪犾犻狀狋犲狉犲狊狋狊狅犳狋犺犲犛狋犪狋犲 ”( 犠犺犲犪狋狅狀 , 1836 : 383 )。同
   在第 4 卷有关立订合约的内容,译文写道:“公师有云:‘倘为公益许退让
   地方,毁坏民产,必当赔偿。’”(惠顿, 2003 : 254 )其中,与“民产”对立的“公
   益”,英文为“ 狋犺犲 犵 犲狀犲狉犪犾狑犲犾犳犪狉犲 ”( 犠犺犲犪狋狅狀 , 1836 : 608 )。
       三是表达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共有利益。在第 4 卷论及丹麦所辖海
   域设灯塔、缉海盗,维护各国过往商船利益时,译句曰:“……是于诸国
   不无公益也。”其中,“公益”的英文表述为“ ...犺犪狊犫犲犲狀 ...犫犲狀犲犳犻犮犻犪犾犾 狔
  犳狅狉狋犺犲狆 狉狅狋犲犮狋犻狅狀狅犳犮狅犿犿犲狉犮犲 ”( 犠犺犲犪狋狅狀 , 1836 : 242 )。同在第 4 卷,
   谈及瑞士于法奥战争中作为中立国的作用,译句为:“此乃欧罗巴诸国
   之公益也……”(惠顿, 2003 : 223 )。此处,“公益”所对应英文为“ 犻狀狋犺犲
  狊犲狉狏犻犮犲狅犳狋犺狅狊犲犛狋犪狋犲狊 ”( 犠犺犲犪狋狅狀 , 1836 : 484 )。
       由上可 知,多 处 “公 益 ”实 为 意 译,明 确 直 译 的 短 语 仅 有 “ 狋犺犲
   犵 犲狀犲狉犪犾犻狀狋犲狉犲狊狋 ”和“ 狋犺犲犵 犲狀犲狉犪犾狑犲犾犳犪狉犲 ”。由此亦可知,最早与西文进
   行对译的“公益”更有可能为中文语汇,而非日语。丁韪良是晚清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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