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社会》2018年第6期
P. 196

中国近代“公益”的观念生成:概念谱系与结构过程


       ( 2 )幕府、越後颈城郡川浦村の农下鸟?次郎、资财を掷て公益を
   兴し、诸氏救助の功あるを赏して、银を赐ひ、苗字'刀を许す。 14
       译文:越后颈城郡川浦村农民、下鸟富次郎捐资兴办公益,救助诸氏。
   幕府嘉奖其功,赐银,允许其使用苗字(姓氏———译者注),并可佩刀。
       ( 3 )金泽城主前田治、城下の贞妇鐆都を赏し、 %若干を与へ、会
   津耶苏郡栗生&村の民市左卫门の公益に笃きを赏し、城主松平容颂、
   米若干を与ふ。 15
       译文:金泽城主前田治修嘉奖城下贞妇都,予钱若干。会津耶苏
   郡栗生泽村之民、市左卫门热心公益,城主松平容颂嘉奖之,予米若干。
       从“不和公益而为害部民”、“捐资兴办公益,救助诸氏”到“热心公
   益,城主松平容颂嘉奖之”,可见其中“公益”大致泛指有利于当地公众
   福利之事,并与幕府、城主等统治者利益一致。从时间上看,它们早于
   笔者所见 1859 年中文“公益茶行”的记载,因此中、日两国很可能各自
   有着本土的“公益”语汇,但早期皆不常用。据陈若水等人的考证,“公
   益”大致在明治时期的 19 世纪 80 年代成为日本社会的习见用语,经常
   用于法律语境,表示国家利益,如 1880 年颁布的《刑法》第二编即为“有
   关公益的轻重罪”(参见陈若水, 2006 : 112 ;周振杰, 2013 : 80 )。
       事实上,以“公益”表达国家利益的用法一直延续至日本当代,民法
   学家史尚宽( 2000 : 38 )发现:“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
   福祉’者,盖以公益易解为偏于国家的利益……”姜克实( 2011 )在对日
   本近代社会事业发展的研究中就专门区分了贯穿其中的两条主线:一
   是源自宗教的“爱”的情感,另一种便是表示国家利益之“公益”。这些
   发现与沟口雄三( 2011 : 83 )对日本“公”观念的解释两相呼应,他写道:
   “……日本的公,把国家的公作为最终并最大的领域,至此为止……实
   质上是止于国家的公。”依此逻辑,民众的公共福利应从属于“最终并最
   大”之公———国家利益。正田健一郎的研究具体阐发了这一“从属”关
   系的近代演变。通过对大正十年( 1921 年)一桩财阀被刺事件进行剖
   析,正田指出,明治到大正时期富人公共心的多寡被看成是社会性与国
   家性的问题,富人个体也因此受到攻击。自此,公共心被不断强调,个
   人之私随之受到限制。明治初期,“一国之公乃国民私之所集”的启蒙


   14. 参见《孝义录》第 99 编,第 69 册,第 460 页。
   15. 参见《前田(金()家谱》第 99 编,第 69 册,第 664 页。

                                                          · 1 8 9 ·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