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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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想的认识与实践:马克斯·韦伯的伦理教育
的正当性。在支配社会学领域,此种伦理与作为社会组织支配基础的
正当秩序相对应,在宗教社会学方向,则与内在的世界观信仰和精神体
验相关联(韦伯, 2004犫 : 461-550 )。
正是因为此种“价值伦理”具有极大的开放性与可能性,韦伯才很
少在文章中直接讨论它。与喜欢在抽象道德要素的层面讨论普遍社会
秩序的涂尔干不同,韦伯很少将自己的抽象要素单独拿出来讨论,而是
更喜欢结合具体的历史与经验,结合不同的类型来灵活运用它们,甚至
在不同的分析层面上赋予其不同面向的含义。“理性”、“伦理”和“卡里
斯玛”这样的概念都是如此,以至于我们常常忽略了,韦伯既然对儒教
与清教的“人格”与生活之道都冠以“伦理”之名,那么在它们的差异之
外也必定存在着某种一致性。
韦伯之所以这样处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他看来,诸价值的实质
内容是彼此不同的,这就必然导致其伦理的形式要求和具体实践方式的
差别,这部分内容只能由诸“价值伦理”自身决定。这正是韦伯在《宗教
社会学论文集》序言以及“诸世界宗教之经济伦理”中强调的,“从最为不
同的终极观点,循着相当歧异的方向来‘理性化’生活”,从而塑成“生活
样式之伦理‘理性化’的诸多不同形式”(韦伯, 2004犫 : 466-467 、 479 、 492
-493 ; 2007 : 12 )。在韦伯思想的最根本处,面对现代社会的去伦理倾向,
韦伯恰恰要指出,“伦理”乃是人性之根本,在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并且
在现代社会中恰恰有着多样化扩展的极大潜力。在这种意义上,韦伯的
“伦理社会学”与涂尔干的“道德社会学”可谓相映成趣。 3
但是,我们还只是回应了对韦伯伦理立场的“庸俗相对主义”论断。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即使承认“诸神”的本质是“诸伦理”,是否在不同伦
理之间只能是彻底的“斗争”?在不同的价值之间,我们是否只能诉诸
任意的“决断”?另一方面,科学对于人们获得其追求的价值实质以及
伦理形式,到底有着什么样的意义?既然韦伯( 1999 : 4-6 、 93-94 、 103
-104 ; 2004犪 : 182-186 )的社会学明确表示,许多价值理想都来自宗教
和非理性体验,并且他一再强调,科学本身不能向人灌输世界观和伦理
3. 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韦伯的真正立场与施特劳斯观点的差别所在。施特劳斯批判的
基础仍然是基督教上帝消逝后留下的“虚空的深渊”。这就是为什么韦伯会认为,相对主义本
身包含着一种特殊的形而上学立场。而韦伯反倒可以说继承了歌德的“异教”传统,承认不同
于西方的更广阔的伦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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