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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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6
学的“价值自由”的意义》这篇文章中对伦理学的讨论。韦伯用这样一
句话来说明“伦理”:“最初我们两人的关系只是一种激情,而现在它却
是一种价值。”他指出,如果用康德伦理学的讲法,前半句可以表述为:
“最初我们两个人之间都仅仅是手段”,但更重要的是认识到,在这样的
表述中,实际上已经包含着伦理学的某种扩展。只要人的行动不只是
寻求自我满足的手段,不是将自己当成绝对目的,那么就不是“非伦理
的”。实际上,这样就必然承认,存在着更广阔的“价值”领域,即“伦理
学之外的独立的价值领域”。这些领域可能与传统的伦理学的范围不
同,要求“划清伦理学领域与这个领域的界限”。但是,即使超出了传统
的“伦理”范围,人们仍然可以按照“伦理”的方式来行动,就像原本的日
常经营计算并不是“伦理”,但清教徒只要基于特定的心态,按某种“生
活之道”来从事,这种行为也同样可以具有“伦理”的性质。所以,还要
“确认为伦理之外的价值服务的行为是否能够,以及在什么意义上能够
被赋予伦理地位”(韦伯, 1999 : 102 )。
但是,事情还没有结束。韦伯( 1999 : 102-103 )进一步质疑,激情是
否“只是一种激情”?在他看来,如果激情意味着某种“生活的内在地最
真实、最本真的东西”,意味着对某种僵死或庸常的日常生活的超越,那
么,即使它恰恰要与传统意义上的“伦理”或“神圣”作对,它也同样“具有
自己的、最极端意义上的‘内在’地位”。换句话说,人基于激情的行动,
如果意识到了其内在本真性或超越性,并基于后者而自主地开展,它就
不再是庸俗的行为,而具有了“价值”的意涵,这就是韦伯( 2004犫 : 512 )所
说的“属世事物的升华”。在此,传统的“伦理”领域甚至大大拓宽至表面
上“反伦理”的范围,但实际上仍然意味着对超越性理想的自主坚持,所
以依然具有“伦理”的尊严。这正是韦伯最根本的“价值伦理”。
现在,我们可以回答“相对主义”的质疑了。与认为韦伯走向“去伦
理化”的看法相反,“诸神斗争”恰恰意味着诸价值领域彻底伦理化的要
求。在《宗教社会学论文集》中,韦伯之所以一方面可以走向“世界诸宗
教之经济伦理”,一方面又走向“诸价值领域之分化与升华”,一方面去
包容历史中诸文明的生活之道,一方面又向未来多样的伦理人格敞开,
正是因为韦伯有着上面“价值伦理”的基准点:无论宗教还是世俗领域,
无论存在于历史中还是当下或未来,只要是对某种价值理想的自主追
求,并能够通过实践,塑成某种伦理人格与生活之道,就都有其“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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