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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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的自我保存与社会学的现代道德人格属性:《自杀论》中的双重结构
所以,就此而言,作为个体主义之极端化的自我主义,一定是理解
自杀的根本性因素之一,而且是一种积极主动性的因素。正如涂尔干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79 : 215 )所说:“自我主义不仅仅是一种在其中发挥作
用的因素,它本身就是一种起源的因素”。而依据涂尔干( 1996 : 410 )通
过对自我主义自杀的分析所得出的基本原理,若要自我保存,当然就要
使“各种社会群体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以便这些群体更加牢靠地留住个
人,个人更加依恋群体”。
但是,这种对于个体主义的讨论显然还不够充分。问题的复杂性
恰恰在于,这种自我主义作为个体主义的极端化,仍然带有个体主义的
属性。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在于,随着个体主义的发展,社会在
普通的个体身上发展出了神性,并对我们理解个体的意义至关重要(迪
尔凯姆, 1996 : 361 、 364-365 )。在社会的意义上,自杀者所伤害的不仅
是他自己,还有他身上的社会性,也即,他通过毁灭自己的人生,通过否
定自己的人生存在的意义,从而威胁到了普遍的社会意义:
个人获得了某种使他凌驾于他自身和社会之上的尊严。
只要他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而失去做人的资格,那么在我们
看来就可以说具有任何宗教赋予诸神并使他们永垂不朽的特
殊本性。他便带上了宗教色彩,人便成了人类的神。因此,对
人的任何伤害对我们来说都好像是亵渎圣物。自杀就是这种
伤害之一。不管这种伤害来自何人,都使我们产生反感,因为
这种伤害破坏了我们的这种神圣性,而这种神圣性无论是我
们的还是别人的都应该受到尊重。(迪尔凯姆, 1996 : 361 )
这种神圣性不是外在于个体,而是体现在每个人的基本情感中。
涂尔干由此得出了个体主义的基本法则:正是由于每个个体身上都体
现了作为全人类的理想的神圣性,所以,每个人作为个体存在的尊严是
难以超越的。但涂尔干同时强调,我们作为道德存在的尊严“也没有因
此而变成我们的东西,我们也没有获得利用这种尊严为所欲为的权利”
(迪尔凯姆, 1996 : 366 )。所以,在涂尔干看来,个体自杀这种行为所危
害的,并非仅只是个体而已,还有存在于我们自身但又高于自身的全体
人类的神圣性,是用以维系集体成员的集体感情的权威性。
所以,我们从本书中很明显可以看到两条线索:第一条是抽象社会
对于个体的宰制作用。不过,我们不能够简单理解这一决定作用,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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