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2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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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的自我保存与社会学的现代道德人格属性:《自杀论》中的双重结构
果与社会无关。这既是一种涂尔干所明确批评的社会观念论的讲法,
也是一种现代分类法发挥根本作用的表现。
在“自杀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章中,涂尔干用大量的实例表
明,在宗教社会和在一般传统的世俗社会,无论是宗教意义上的挑战还
是政治意义上的挑战,自杀都是一种对于权威的挑战。根据涂尔干的
分析,自杀意味着一种个人意志对于自己生命意义的彻底主宰的努力。
这种主宰在任何社会都是被权力所极力禁止的。所以,自杀实际上体
现了个体在存在的意义维度上与权威彻底极端的冲突。而这种冲突随
着历史的推移实际上变得越来越激烈了,因为权威对于个人身体的控
制是越来越严格的。“自我保存”这一概念越来越被推演至社会权力关
系的层面上。在道德权威或权力关系无法维系其控制力的情况下,自
然就出现了涂尔干所谓的“观念体系”中自杀的原因。所以,涂尔干在
第一编中所驳斥的对于自杀的一般理解,实际上表达了涂尔干对于现
代社会分类法解释的驳斥。这一分类法表明,以理性为基础的自我,或
者说自我意识,同时也是权力,通过将世界的图景划分为理性/非理性,
正常/失范,健康/疾病这样的类型,成功地划分了“我们”和“他们”这一
基本的现代社会的心理认同机制。涂尔干在开篇所批判的种种对于自
杀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分类机制成长的痕迹。当权威
无法接受个体对于自己生命的终极主宰的时候,便将其归入“他们”的
类别,也就是非理性、非意识的类别。这当然不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
而是一种社会 生 产 的 机 制。涂尔 干所 要做的,首先是 要 跳 出 这 种 机
制———他通过关于自杀的社会学的理性思考所要理解的,乃是体现在
任何一个普通人 /正常人的道德气质之中的社会气质,因为,“在任何既
定时刻,确定自愿死亡之意外事件的是社会的道德构成”(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79 : 299 )。
在此之后,涂尔干明确地将自杀从这种权威式的解读中解脱出来,
他同时指出,本节所讨论的自杀并非一种精神疾病,而是一种社会疾
病。他说,“许多自愿死亡…其中大部分都有动机,而这些动机并非没
有现实的基础。因此,不能把任何自杀者都看成是疯子,除非滥用名
词”(迪尔凯姆, 1996 : 35 )。他把本书的大量篇幅用于讨论“人心”问题,
对于“情感”的分析成为他理解自杀的一个基本维度(迪尔凯姆, 1996 :
318 )。而这种情感是与道德事实紧密关联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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