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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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要反思方法论的问题。
所以,在第一编中,也就是在前四章中,涂尔干首先处理了许多关
于自杀的解释。这是本书的开始。这一开始极具方法论意涵:要为社
会学立法。 本 书 的 英 文 编 者 序 言 说,涂 尔 干 意 在 反 驳 塔 德 ( 犌犪犫狉犻犲犾
犜犪狉犱犲 )的社会理论。具体说来,涂尔干认为,要反驳和排除那种将自杀
与个人性或者其他的“超社会因素”( 犲狓狋狉犪狊狅犮犻犪犾犮犪狌狊犲狊 )联系起来的观
点。涂尔干通过将自杀率推演成为一种自成一类( 狊狌犻 犵 犲狀犲狉犻狊 )的社会
事实来表明,每一个个体的自杀,是作为整体的社会自杀现象的一分
子,后者是一种社会事实,有着独立的边界和清晰的衡量方法。而与作
为个体的自杀联系起来,我们可以认为,在每一种个体的自杀现象里,
都存在一种整体性,或者说,都能够发现某种整体的纬度。这一纬度,
至少是关于自成一类的自杀现象的某种整体性质;而在至多的情况下,
如果自杀作为一类现象是社会现象,那么对于自杀的研究可以帮助我
们理解同样是自成一类的社会本身( 犛犻犿 狆 狊狅狀 , 1979 : 13-25 )。但是,这
样的理解并不充分。涂尔干在本书第一卷花了相当多的篇幅驳斥了当
时几种对于自杀的流行观念,这里面既有学理上的讨论,也有方法论的
意涵。他承认,的确存在一些超出社会范畴的自杀现象,例如,躁狂症
自杀、忧郁型自杀、强迫性自杀、冲动型或不由自主的自杀。不过,这些
并不是他所要研究的自杀。不仅如此,涂尔干还指出,社会自杀率在整
体上,不仅与各种精神错乱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与各种神经衰弱的倾
向(处于正常精神状态的人和精神错乱者之间的状态)也没有什么关
系。涂尔干在此真正要反驳的是,自杀乃是和种族、遗传的体质,以及
诸如此类的基于身体的自然因素有关。这一解读当然与涂尔干在“德
雷福斯事件”中的遭遇有关,即个体具体的身体性在他这里不过是肉体
需要,是“本能偏好”,而社会才具有神圣性。
此外,涂尔干还反驳了某些种族/文化/地区的人,因其本质,而不
适合时代和社会的发展的观念。通过这一系列的反驳,涂尔干要求在
方法论上必须通过清晰的定义把概念及其与相应客观实在的关系建立
起来。而且,这些客观实在必须是成类的(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79 : 41 )。这
意味着,如上所述,要建立起科学研究的概念体系,就必须要以牺牲常
识认知为代价:这二者是不同的思考体系。从这一角度出发,涂尔干认
为,上述解释将自杀理解为不过是个体“病了”,所以,自杀的行为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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