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0 - 《社会》2018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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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美尔论个性


   景,而一个普通人的死亡并不会产生这个效果,因为他们的一些根本品
   质,并不 会 随 着 他 们 的 离 去 而 消 失,它 在 无 数 他 者 身 上 得 到 延 续”
   ( 犛犻犿犿犲犾 , 1972 : 83 )。与尼采一样,齐美尔在个体和类存在之间划出了
   距离。作为类存在的普通人的生命,不会面对死亡的问题,因为他们是
   在代与代的继替中延续的,而独一无二的个体的生命才是真正有限的。
   当个体完全融入于类存在( 狊 狆 犲犮犻犲狊 )中时,它的逝去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所以无从谈起死亡( 犛犻犿犿犲犾 , 2005 : 77 )。在初民社会或者不论个体价
   值的社会中,人们普遍对死亡表现得漠然。因为当个体融入群体之中
   时,他的生命在更深层意义上在群体中得到了延续。死亡只对独一无
   二的个体有意义。 19 能直面死亡的人,是真正的个体,他将不再是漂浮
   在现代社会之中的陌生人。在齐美尔看来,这样的自我不是病态无力
   的,它有深刻的伦理基础。

       五、个性的伦理意义
       面向死亡,不仅给了生命超越有限存在的意志,而且它开启了一个
   新的伦理基础。死亡凸显的是生命只存在一次,不可重复,是本体论上
                                  )(
   的个体性( 狅狀狋狅犾狅 犵 犻犮犪犾犻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犾犻狋 狔 犛犻犿犿犲犾 , 2011 : 103 )。在齐美尔看
   来,这个特殊的、有限的生命存在恰恰在传统理性主义道德中被遮蔽
   了。因为对康德来说,个体给自己立法,而能服从普遍法则的这部分自
   我是理性精神的代表,它能够超越个体的有限体验。所以,承担道德使
   命的自我只是理性的载体,它不是一个完整的、活生生的个体。因此,
   才有感官的经验自我和理性的道德自我之间的对立( 犛犻犿犿犲犾 , 2011 :
   106 )。道德使个体服从的一定不是他自然的愿望,这无疑是反对享乐
   主义( 犈狌犱犪犻犿狅狀犻狊犿 )的,后者将伦理等同于对快乐的追求。然而,在自
   我作为道德主体与其现实存在之间有着根本的分裂。其存在的样态是
   经验性的、特殊的、偶然的,而他服从道德的那部分是理性的、普遍的。
   可以说,道德律法起作用的那部分自我,不是感官的、自我中心的,被偶
   然性束缚的( 犪犮犮犻犱犲狀狋犪犾犾 狔 犱犲狋犲狉犿犻狀犲犱狀犪狋狌狉犲 )自我,而是理性的自我,是


   19. 齐美尔指出,歌德是一个特例。歌德试图在人类整体价值中找到永恒价值,而其价值的根
   本在于其独特性。歌德一方面感受个体内部生命力的强大,而另一方面又焦灼于个体生命的
   有限,使得内在的潜力无法充分地得以发挥。他试图在个体独特的行动( 犪犮狋犻狏犻狋 狔 )之中探索
   出超越个体的普遍意义,然而并不认为有一普遍的人性( 犛犻犿犿犲犾 , 2005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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