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社会》 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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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5

       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 1983 : 353 )
       尽管从共产国际到闽西特委再到地方苏维埃已经对富农做出了一
   系列界定,但是从字面含义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这一定义一旦落实在具
   体的乡村土地革命实践之中的时候,就会出现“模糊”和难以判断的问
   题———在当时的乡村社会中,自己耕种同时雇佣出租他人土地耕种是
   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因为在当时的中国乡村中,自给自足的自耕农的
   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而由于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的客观限制,自耕农
   为了完成农业生产必然存在着种种雇佣与换工行为。如果按照上述规
   定,那么究竟如何界定自耕农的阶级属性呢?究竟出租多少土地、雇佣
   他人到何种程度才算是“富农”呢?如果只要有雇佣行为或者出租土地
   的行为就界定为富农,那么会不会在革命实践中造成“打击面过宽”乃
   至侵犯“中农”或自耕农群体的问题呢?简言之,这一富农概念实质上
   将包括小地主、存在少量雇工与换工状况的自耕农群体都纳入其中,而
   模糊了地主与农民、富农与自耕农(中农)等的界限。
           中农许多占有土地。有些占有一部分土地,另租入一部
       分土地。有些无土地,全部土地都是租入的。自己都有相当
       的工具。全靠自己劳动,或大部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人。
       许多还要受别人一部分地租债利等剥削。但中农,一般不出
       卖劳动力。另一部分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则对别人有
       一部分的剥削,但非经常的与主要的。这些都是中农。(毛泽
       东, 1976犪 : 267 )。
       从上述史料中可以看出,这一界定中存在着“一部分”、“一般”等非
   常模糊的表述。 1933 年开始的“查田运动”尚且如此,那么这份规定出
   台之前的中央苏区土地革命实践中出现“侵犯中农”的情况也就不难理
   解了。实际上, 1931 年苏区中央局甫一成立,就开始在整个苏区范围
   内贯彻“反富农”这一基本方针。也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当时的中央
   苏区反而出现了“侵犯中农”的现象(中央档案馆、江西省档案馆, 1992 :
   148 )。针对土地革命中出现的这一问题,当时的苏区中央局机关刊物
   《红色中华》将原因归结为“不了解富农与中农的区分”:
           以上这些错误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区苏和乡苏的负责
       解决土地问题的同志,未切实贯彻苏维埃的土地法,不了解富
       农与中农的分别,不了解中农是土地革命的基本群众之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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