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社会》 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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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政治与政策:论共产党早期革命中“富农问题”的多重逻辑


   集体化运动时的富农概念,具体指向的乃是代表农村生产关系(生产、
   商业、借贷等方面)的农民(参见沈志华, 1994 )。
       1929 年共产国际对中国共产党的一系列指示也延续了上述对富
   农的定义并且有所扩展。这些指示将高利贷者、有着封建剥削形式的
   小地主等都纳入富农的概念范畴,并将这一剥削阶层与代表着帝国主
   义的外国资本联系在一起,指示中国党要“反对富农”(参见中央档案
   馆, 1991犪 : 692 )。由此,中共中央在 1929 年 8 月发布的《中央关于接受
   共产国际对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中将富农明确定义为:
           中国农民的上层分子(富农)一般的说不是纯粹的乡村资
       产阶级,而是兼有或多或少之半封建地主的剥削。(中央档案
       馆, 1991犮 : 450 )
       在上述共产国际与中央的指示下, 1930 年 6 月通过的《富农问题》
   决议中对富农做出了如下定义:
           富农有三种,一种是半地主性的富农,就是自己耕种同时
       有多余土地出租的一种人;第二种是资本主义性的富农,即不
       把土地出租,有些还向别人租入土地,雇用工人耕种的一种
       人;第三种是初期的富农,既不出租土地,又不雇佣工人,单以
       自己劳力耕种,但土地劳力农具充足,每年有多余粮食出卖或
       出借的一种人。(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
       室, 1982犪 : 398 )
       上述定义从生产关系角度入手界定富农,即获取利润的方式是否
   自己劳动以及是否带有封建性质,与此同时,还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这一苏联对富农的定义纳入其中,由此构成了中国革命实践中富农的
   复杂面相。这一对于富农的界定实际上构成了后来苏维埃革命实践中
   的主要判断依据。例如, 1930 年闽西地区的永定县苏维埃政府有关土
   地问题的决议案中,就沿用了《富农问题》决议中的基本划分方式,将富
   农界定为:
           1 、过去自己有田而劳动力足以自己耕种出来,除家人食
       用之外仍有出粜,有钱余剩的,将余剩之钱拿来放利剥削人家
       者为富农。 2 、过去多领耕公产田地,雇佣劳动耕种出来,除家
       人食用之外,每年仍有谷粜,有钱余剩拿来剥削人家者亦富
       农。(中共龙岩地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龙岩地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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