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社会》 2018年第5期
P. 100
政党、政治与政策:论共产党早期革命中“富农问题”的多重逻辑
土地革命中绝不可少的同盟者,这种不给中农以土地革命利
益,甚至于当着富农打的错误,是阻碍我们取得土地革命胜利
的危险障碍。(李伯钊, 1932 )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才能理解毛泽东、王观澜在“查田运动”中发
表《怎样分析阶级》并尝试详细界定富农概念的具体做法。 22 然而,进一
步详细规定富农成分“算法”的努力并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查田运动”
中依然出现了各种因为富农标准过于模糊而导致的矛盾,这也正是
1933 年 10 月苏维埃政府发布《中央政府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
决定》以更为细致的量化方式界定富农的原因。 23 这一界定不仅规定了
富农与地主之间的差别,同时还规定了富农与富裕中农之间的差别:
富裕中农与富农不同的地方,在于富裕中农一年剥削收
入的分量,不超过其全家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富农则超
过百分之十五,这种界限的设置是实际区分阶级成份时所需
要 的 。(江 西 省 档 案 馆 、中 共 江 西 省 委 党 校 党 史 教 研 室 ,
1982犳 : 512 )
由于当时的知识条件等客观因素限制,这样一种更为细化的阶级
成分划分方式,并没有解决革命实践中的富农难以算清的问题,同时还
产生了以“算阶级”代替“查阶级”所造成的“地主富农的反攻倒算”等一
系列问题(参见孟庆延, 2016 )。综上,当“富农”作为政策作用于乡村社
会的具体实践时,首先产生了在概念界定上的巨大困境。
22. 这份文件对于富农的具体界定,可参见本文开头引文三,在此不再赘述。
23. 这份文件试图以更进一步的量化标准来界定富农,并提出了“主要劳动”与“附带劳动”之
间的复杂区分。例如,《决定》中曾明确规定判断富农的核心在于通过“附带劳动”与“主要劳
动”的细致区分界定地主与富农之间的差别:“(一)富农自己劳动,地主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
带劳动,故劳动是区别富农与地主的主要标准。(二)规定全家中劳动的标准人数为一人,如
全家有数人,其中有一人劳动,这家即算有劳动。……(三)规定劳动的标准时间为一年的三
分之一,即四个月。以从事主要劳动满四个月或不满四个月作为劳动与附带劳动的分界(即
富农与地主的分界)。有些人把有半年时间从事主要劳动的还算做附带劳动,这是不对的。
( 四)所谓从事主要劳动,是指从事生产上主要工作部门的劳动,如犁田、莳田、割禾及其他生
产上之重要劳动事项。但不限在农业生产方面,如砍柴、挑担及做其他重要劳动工作,都是主
要劳动。(五)所谓非主要劳动,是指各种辅助劳动,在生产中仅占次要的位置,如帮助耘草、
帮助种菜、照顾耕牛等。……查田运动中对于劳动与附带劳动的问题,发生许多错误,或以为
有劳动当做只有附带劳动,把他划为地主,或以只有附带劳动当做有劳动,把他判为富农,都
是因为过去对于地主与富农的分界没有明确标准的原故。依照上面规定,可以免去这种错
误。”(江西省档案馆、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 1982犳 : 511 )
· 9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