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社会》 2018年第5期
P. 101
社会· 2018 · 5
(二)动摇的富农:革命实践中的“反对派”
在共产党乡村革命实践中,富农一直是土地革命的重要对象。那
么,革命实践中的富农,究竟指涉原有乡村社会中的哪些人呢?
其一,在纯粹量化阶级标准中,判定富农依据的乃是生产关系和生
活水平的综合考量,并侧重以生产关系(剥削关系)作为主要界定标准,
即需要综合复杂的生产实践形态来判断富农究竟是自己劳动还是“附带
劳动”,并依据收入来源情况和“剥削分量”判定是否属于“轻微剥削”,以
区分富裕中农和富农,而这一界定同当时以宗族作为主要分化机制的中
央苏区的社会经济特征之间产生了诸多矛盾(参见孟庆延, 2016 )。
其二,基于中国乡村社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特性,经济因素
(剥削方式等)构成了革命政党判断富农的重要维度。 1930 年 6 月《富
农问题》决议中提出的包括“封建剥削(半地主性富农对地租的剥削)”、
“ 高利贷剥削(钱利谷利猪利牛利油利)和商业性的出卖粮食”、“兼营商
业剥削贫 苦 群 众”(江 西 省 档 案 馆、中 共 江 西 省 委 党 校 党 史 教 研 室,
1982犪 : 398 )在内的剥削方式都构成了界定富农的基本依据。
同时,对富农的界定中还包括对政治属性的判断。《中央政府关于
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指出了乡村社会中的知识分子与宗族领
袖问题,将乡村的宗族领袖概括为“管公堂的人”。管公堂即“管理各种
祠庙会社的土地财产”,《决定》认为管公堂无疑是剥削的一种,特别是
地主阶级及富农借着管公堂集中大量土地财产,成为剥削的主要方式
之一。凡属这种为少数人把持操纵、有大量剥削收入的公堂及管理公
帑的行为,当然是构成管理者阶级成分的一个因素(江西省档案馆、中
共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 1982犳 : 510 )。在 1930 年永定县的一份文
件中,将“过去多领耕公产田地,雇佣劳动耕种出来,除家人食用之外,
每年仍有谷粜,有钱余剩拿来剥削人家者”界定为富农(中共龙岩地委
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龙岩地区行政公署文物管理委员会, 1983 :
353 )。上述将“管公堂”、“管公田”等社会身份与经济属性相勾连的做
法,本质上源于当时的革命政党对中国乡村社会中“豪绅地主”的“劣绅
性质”的判断:
豪绅地主阶级是村中代表官僚封建制度的。租田制度的
剥削农民,不但有地主私有田地的出租,而且有所谓公地的出
租,如族田,祠田,以及寺院庙宇,官地等等。……所谓公地的
· 9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