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社会》 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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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4

   地方,最终重现在国家宪法里。此类现象也是文明现象(莫斯, 2010犫 : 61 )。
       文明现象本质上是族际化和国际化的,超出一族一国,无论在定义
   或者本质上都比部落、氏族、小王国或者酋邦分布的人群更广,比国族
   的覆盖面更大,比特定社会的政治地理学疆界宽广得多,覆盖了比国家
   更广的区域。文明现象的族际性和国际性之形成途径包括不同社会通
   过长期接触、固定中介的作用以及世系关系的传承(莫斯, 2010犫 : 62 )。
       相比于社会,文明现象总是覆盖更为绵长的历史时间。社会是在
   文明的基础上生成其独特性、异质性和个性特色的。社会学、地理学和
   历史学要对文明加以研究,就要对文明与社会的前后关系顺序加以探
   究,与此同时,要对在这一关系的顺序里出现的社会对于不同文明因素
   的保存和丧失方式加以比较(莫斯, 2010犫 : 62-63 )。
       为了揭示国族主义传统观的内在矛盾,莫斯继续《国族》一文的努
   力,强调了文明与借鉴、贸易、共享、一致性这些事实的密切关系,他甚
   至认为,文明史就是借鉴和贸易的历史。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莫斯眼中
   的文明缺乏特性和形式,莫斯甚至认为,特征和形式的存在时常导致文
   明冲突。在莫斯看来,文明除了有借用、共享、一致性的特征,还有接触
   的终止、共享的否定、一致性的限制等特征。由于文明也有排他性,因
   而,也会形成自己的界线。这些界线的存在,为文明成为整合体系提供
   了条件。
       作为整合体系的文明,是由大量重要的文明现象合成的,是不同社
   会共同组成的超社会的社会。文明或形成于社会之间共享的、使其彼
   此息息相通的特征基础之上,或形成于相联系的诸社会经历长时间接
   触而获得的共同生活基础之上。无论基于何种基础,这些“超社会体
   系”有其形式和区域分布范围。文明的形式是指,“在一定程度上普遍
   存在于创建并维持着这种文明的特定社会群体的思想、实践及产物等
   具体方面的总和”;“文明的区域是指被视为此文明标志性特征的普遍
   现象得以完全传播的地理范围(几乎此领域的所有社会)……也指由共
   享构成这一文明遗产的象征、实践和产物的社会所占据的全部地域”
   (莫斯, 2010犫 : 64 )。有其形式和区域分布范围的文明普遍存在,欧亚
   大陆有中国文明、印度教文明、天主教文明、伊斯兰教文明等;诸如太平
   洋沿岸及岛屿地区也存在“超社会体系”,在那个海阔天空的地理空间
   里,无论是食品、用具、建筑,还是语言和种族,在表现出极大多样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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