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社会》 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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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4
人的行动彼此干涉到对方。在米德看来,社会互动意指两个人在“了解
对方的行动意义”的情况下进行交流。如果行动的意义不被彼此理解
或 认 可,那 么 社 会 互 动 就 可 能 被 强 制 中 止,甚 至 遭 到 恶 意 破 坏
( 犅犾狌犿犲狉 , 1986 )。既然社会行动的“意义”对社会互动来说如此重要,
那么从“行动意义”这个要点着手,不啻是一个分析社会互动的出发点。
说到行动意义,韦伯的行动理论无疑是最经典的。韦伯将“社会行
动”定义为一种由行动者赋予了主观所认为的意义,并以他人行为为导
向的所作所为 ( 犠犲犫犲狉 , 1964 )。然而,这个社会行动的定义虽然很经典,
但却有可以再扩充的地方。例如埃里亚斯认为,由于韦伯明确的方法论
个体主义倾向,因此韦伯把人视作一个具有既定状态的个体,而没有探
讨人的相互依赖性与发展过程( 犈犾犻犪狊 , 1993 : 125犳犳. )。亦即韦伯没有追
问:人如何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给予行为什么样的主观意义?姑且不
论这种对韦伯的批评是否恰当,但埃里亚斯的确指出一个探讨社会行动
的要点,即社会行动的意义不是人类天生就会掌握的,人类也不是天生
就知道如何进行有意义的行动。人类一出生下来只是一团会哭的肉,不
知何谓意义,更不会进行有意义的行动,必须要由他人扶养才能存活下
来。关于扶养与成长的过程,米德的理论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
米德指出,在扶养的过程中,扶养者最初并不总是会知道幼儿的需
求是什么,幼儿也无法确切知道自己的需求是什么,更不知道该如何表
达自己的需求。因此扶养者必需教导幼儿、幼儿自己也必须学习去理
解自己的需求,以及学习如何让自己的需求用能使相关他人理解自己
需求内涵的方式表达出来,以使他人知道该如何支持自己的持存。在
这个情况下,行动的“意义”即意指个体通过教导与学习,所获得的行为
的可理解性。这种可理解性一方面是自己对自己的理解;所以习得意
义的同时,一个人的主体意识便会随之建构起来 (米德, 1992 )。另一
方面,“意义”与相应的“社会行动”,也能使相关他人清楚地理解自己的
需求,以支持自身的社会行动。所以社会互动的最初生成阶段,是一个
扶养者与幼儿之间,通过意义的教导与学习,以使幼儿形成主体意识,
并使双方能相互理解的互动过程。而人之所以要进行社会互动,是为
了让对方给予能支持自身持存的行动。这个过程是双方通过无数次试
错而逐渐形成的。从这样的发生学脉络来看,亲子互动、或是任何扶养
者与幼儿之间的互动,便是社会互动最原初、也最典型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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