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社会》 2018年第4期
P. 198

承认的社会构成


       客我虽然是由外在社会所灌输的道德价值,但客我仍是自我的一
   部份。如此说来,霍耐特等于宣称,从米德的经验分析来看,为承认而
   斗争的现实状况,就是一个人内心小剧场中上演的欲望和理智之间的
   冲突。在这出戏中,欲望是主角,理智是反派,因为后者是外在灌输的,
   代表(或等同)外界束缚前者。这等同于将为承认而斗争视作个体因社
   会化而来的内在矛盾,至于主体间性乃至社会互动都消失不见了。这
   种论述完全没有使承认概念上升到应达到的社会理论高度。
       其次,霍耐特强调个体的主体自我意识唯有在主体间的承认关系之
   中才能形成;然后又指出如果缺乏承认关系,个体就会为承认而斗争。
   这使得他的承认理论出现一个非常致命的矛盾:个体如果没有获得群体
   的承认,就无法构成主体性,那么主体在获得承认之前是什么?因不被
   承认而缺乏主体性的个体,又怎么会知道要如何为承认而斗争?这个矛
   盾明显来自于他对米德的主我概念有问题的诠释 (参见 犕犪狉犽犲犾犾 , 2007 )。
   在米德那里,主我更多地意味着有机体的反应与本能冲动 (米德, 1992 :
   154犳犳. );但在霍耐特那里,主我却变成了具有反思能力的原初主体性。
   至于主我是怎么出现的,则成了不解之谜。霍耐特本人并非没有发现这
   个问题,他坦言“在《心灵、自我与社会》中所发现的‘主我’概念不仅不清
   晰,而且还很含糊”(霍耐特, 2005 : 87-88 )。但之后他居然还是坚持使用
   含糊的主我概念。该矛盾后来也被一些学者尖锐地指出过( 犔犪犻狋犻狀犲狀 ,
   2002 ; 犕犪狉犽犲犾 , 2007 )。霍耐特辩解道:可以将主体性区分为“潜在主体
   性”和“实际主体性”,承认则是这两者的转换过程。即主体在获得承认
   之前,本来就拥有潜在特质;但唯有获得他人的承认,这些潜在特质才能
   够转换成实际能力 ( 犎狅狀狀犲狋犺 , 2002犫 )。但该辩解只是另换一套术语重复
   了有问题的主我和自我概念,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加重问题。因为
   这一方面等于将主体性予以本质化了,这与整个承认概念是相矛盾的
           ,
   ( 犇犲狉犪狀狋 狔 2011 : 65 )。另一方面承认若将主体实际化,那么这个转化过
   程是怎么形成与进行的,也是个问题;且霍氏自己也坦承其尚待解决(但
   直至今日他依然没有解决)的问题( 犎狅狀狀犲狋犺 , 2007 : 356 )。
       此外,霍耐特对承认形式的区分,也疑点重重。霍耐特将之三分,明
   显是沿着黑格尔从主观精神、现实精神到绝对精神的三个辩证发展阶段
   的区分而来的,依次对应着私人领域、社会、伦理共同体。但在米德那里
   这三个承认阶段实际上并不存在,那不过是霍耐特基于黑格尔的思路所

                                                          · 1 9 1 ·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