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社会》 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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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4
必须通过他人的反应方能得知。不过米德与费希特或黑格尔不同,他
不将主体性的建立过程视作抽象的知觉扬弃过程,而是从经验的行为
主义出发,视作是通过象征互动的过程而习得的。某主体自我意识的
形成,首先是他人对该主体做出了象征姿态,而主体受到该姿态的刺激
之后进行反思,并以姿态回应他人。当他人对主体的姿态也做出了相
应的反应,主体知道自己是什么样的对象之后,主体才真正知道自己是
谁,由此获得自我意识(霍耐特, 2005 : 79犳犳. ;参见米德, 1992 )。
在此,米德将主体区分为客我和主我。客我是在象征互动之后所
形成的自我的一部分。这一部分会习得规范,以使自己的行为能符合
他人的期待。相反,主我是最原初的自我,还没有被规范所规训,充满
欲望冲动,但也充满创造性。霍耐特认为,在社会化过程中,主体虽然
渐渐形成客我,但主我的原初个性、欲望、创造性也因为规范的习得而
被约束。主我为了满足自我欲求、表现个体独特性,因此必须要冲破客
我的约束。但是如果完全不理会具有规范性的社会关系,得不到他人
的认可,那么,主我也无法自由地实现自我。所以冲破客我约束的主我
又必须再形成一个更贴近主我的客我。这种主我与客我的动态辩证过
程,霍耐特称为米德版的“为承认而斗争”(霍耐特, 2005 : 91 )。
承认的互动关系最初出现于亲子之间。虽然米德并没有用“爱”这
个概念来指涉其生成阶段,但霍耐特认为米德的亲子象征互动与黑格尔
说的“爱”,在实质意义上是一样的。但之后为了冲破亲子间的束缚,主
我必须要再进入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中以获得更大范围的承认。通过与
更多的伙伴进行互动,主体逐渐习得整个共同体的规范期待,使自己的
客我能满足这样的期待。这整个共同体的态度,即是米德所谓“概化的
他人”。在概化他人的形成过程中,主体获得了更广泛的权利,但也要担
负更多的义务。霍耐特认为此阶段与黑格尔的法律承认阶段是一致的。
不过,霍耐特进一步指出,与黑格尔不同的是,法律承认同时加诸主体的
义务,与主体的主我欲望也许是冲突的,所以主体还有一个必须冲破法
律承认的“为承认而斗争”的阶段。这第三个阶段,就是主体必须为共同
体提供独特的贡献,获得敬重。因此,米德使黑格尔依稀提到的“团结”
这第三个承认范畴予以明确化了 (霍耐特, 2005 : 85犳. 、 131犳犳. )。
通过这些论证,霍耐特认为,米德的社会化理论与黑格尔的承认理
论是重合的,因此承认理论不只是哲学思想中的抽象概念,也是经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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