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社会》 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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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4

           案例一:一位名叫道森( 犛犻犱狅狀犻犪犇犪狑狊狅狀 )的社会工作者,她是
       纽约民政救济局的一名督导助理。当时,道森的很多案主在拥
       挤、昏暗、通风条件差的环境下工作,导致很多人疲惫不堪、歇斯
       底里。有一天,许多案主向管理当局表达不满,警方进行了不合
       适的干预。于是道森召开了一次公共会议,鼓励案主们在政府办
       公室门前抗议,她本人也参加了这一活动。其后果是,道森因“不
       服从、不忠”等理由遭到解雇。虽然此事经过美国社会工作协会
       和其他专业协会的斡旋,最后没能得逞,但这是社会工作倡导首
       次直接遭到政府部门的挑战。(施耐德, 2010 : 37 )
           案例二: 1935 年,两位社会工作者因参与组织劳工抗议,
       分别遭到密歇根州一个县的委员会降职和解雇。为此,该州
       公民权利保护委员会向州救济署提出质询:个案工作者和联
       邦雇员是否有权利倡导案主组织起来,以及是否有权参加案
       主的组织?得到的答复是:作为救济委员会的雇员,个案工作
       者倡导或参与案主组织,与其工作责任十分不符。社会工作
       者如果接受了救济委员会的职位,那么就应该执行该部门的
       政策法规。(施耐德, 2010 : 37-38 )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发现,社会变革会直接受到政府的阻挠。在
   极端保守主义时期,高压的政治氛围会压制一切社会行动,美国 20 世
   纪 20 年代和 50 年代的两次“红色恐惧”( 狉犲犱狊犮犪狉犲 ) 6 即是例证。原因
   在于,这种集体运动很容易使统治者联想到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这显
   然与其主流意识形态相悖。美国的主导意识形态是自由主义、个人主
   义和社会达尔文主义,它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立自强,产生的负面后果是
   “责怪受害者”( 犫犾犪犿犲狋犺犲狏犻犮狋犻犿 )( 犚 狔 犪狀 , 1971 : 3-11 ),将贫困、失业等
   问题归咎于受害者本人,而非不良的社会结构。政府便是这种意识形
   态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它渗透在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当社会工
   作者进入体制后,便难以摆脱这种意识形态的束缚,被当作强化个人负
   责的主流观念的机器,通过所谓的心理治疗,将强调自立自强的个人主
   义精神灌输给案主(尚邦等, 2016 : 28 )。


   6. 它是指当政者将激进社会运动与共产主义相联系,担心其颠覆国家政权,继而动用国家机
   器进行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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