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社会》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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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还有大量刚刚步入文明门槛的日耳曼、凯尔特等蛮族。对于前者,
古典文明的影响不能说完全消散,依然在或明或暗地影响教会的婚姻
和家庭实践; 18 对于后者,即使在皈依基督教之后,即使在婚姻被完全
纳入教会的管辖范围之后,许多古老传统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犅狉狅狅犽犲 ,
1989 : 40 )。这使得教会 不 得 不进 行协 调,甚至 进行 些许 让步( 犔狌犮犪狊 ,
1983 : 68 、 70-71 、 110 )。伯尔曼( 1993 : 224-225 )对此评论说:基督教
的婚约观念具有两面性和随之而来的内在张力,一方面是作为在上帝
面前两个人自愿结合的婚姻圣事概念,另一方面是作为在教会这一社
团性实体的法律体系内的一种法律行为;一方面,存在着对于婚姻当事
人的内在意向以及他们的个人愿望和反应的强调;另一方面,又重视教
会的制度权威以及婚姻与教会的和世俗的社会习俗和社会政策之间的
协调。
随着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这种张力日益凸显,这意味着人们越来越
意识到,(婚姻之中)个人的心心相印只是等式的一边,还要适当考虑经
,
济地位、家庭关系和生育子女的能力( 犕犮狊犺犲犳犳狉犲 狔 1995 : 24 )。举一个
最典型的例子:奥古斯丁将婚约而不是家庭视为社会的基本单元,这就
把子女排除在了社会基本单元之外。事实上,奥古斯丁明确规定父母
子女之间的关系为“最亲近的陌生人”,父母只是代替上帝看护子女,当
子女成年后,就会离开父母,与自己的伴侣结成婚姻团契,由此诞生一
个新的社会基本单元,从而保证社会的扩大和有序。然而史实表明,教
会无法彻底消除人们根深蒂固的“子女取向”的家庭观念,无论这种观
,
念是传自古典文化还是处于人之天性使然( 犌狅狅犱 狔 1983 : 153 )。在中
世纪,人们都希望自己结婚能生子,子女最终能为家庭经济做贡献,如
果幸运的话,子女还能赡养老人( 犎犪狀犪狑犪犾狋 , 1986 : 214 )。这个例子清
楚地显示,奥古斯丁主张夫妻之间共同的精神追求和彼此忠贞的道德
责任,以道德和情感为约束,提倡夫妻间互敬互爱、彼此忠诚。这种柏
拉图式的结合方式虽然无疑会使中世纪的婚姻带上了浓厚的理想主义
色彩,可是事实上完全撇开一切物质内涵去谈论爱是很不实际的,仅
仅依靠单纯的精神因素根本不足以保持基督教社会的稳定,一种现实
18. 对此,西方学界已有定论,可参看 犇狌犫 狔 ( 1978 : 20-21 )、 犎犲犾犿犺狅犾狕 ( 1978 : 5 )、 犎狅狌犾犫狉狅狅犽犲
( 1984 : 78-79 )和 犅狉狅狅犽犲 ( 1989 : 127-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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