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社会》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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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3
其意义仅次于洗礼:洗礼意味着从有罪个体转变为洁净个体,婚配意味
着洁净个体组成圣洁的婚姻团契,婚约“小社会”因而是构建“上帝之
城”这个神圣大社会的基石,故努南( 犖狅狅狀犪狀 , 1987 : 77 )赞美婚配为一
种“伟大的社会民主制度”。在中世纪,双方同意、公开婚礼与牧师进行
见证和祝福是公认的结婚条件。婚姻要建立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而
且这种同意必须是出于自由,这是基督教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公开婚
礼是婚姻得到证明与公众认可的标志,牧师的见证和祝福是出于婚姻
乃是圣事的观念,没有牧师祝福的婚姻是无效的,它标志着教会对婚姻
的认可。
又例如,奥古斯丁认为婚约是上帝亲自建立并赋予人类的神圣制
度,“忠贞”是婚约的三大价值之一,婚姻契约因其神圣性而不可撤销、
不可违背。中世纪教会继承了奥古斯丁的观点,认为婚约彰显了上帝
的旨意和安排,因此,婚约是一种有效的、有约束力的契约,一旦缔结就
不可解除、不容违背。基督教会自始自终都对婚姻持严肃态度,对离婚
和再婚非常严厉,因为这是对对方权利的侵害,更是对神圣契约的违
背。 16 绝对的一夫一妻制度是基督教的理想和典范,因而反对任何形式
的重婚或纳妾。为捍卫这一制度,教会不惜动用开除教籍的手段来惩
罚不遵守这一制度的人,即使是国王也不能豁免。
总之,从 4 世纪到 15 世纪,基督教会始终遵循奥古斯丁的训诫,反
对以多配偶制、包办婚姻以及妇女受压迫为特征的古典和蛮族婚姻,倡
导由配偶双方同意的一夫一妻制自由婚姻(伯尔曼, 1993 : 221-222 ),
并且致力于以奥古斯丁思想为基础,制定和完善教会婚姻立法。祛除
婚姻中的自然权力因素、将婚姻看作纯粹精神事务且上升到契约和圣
事的高度、并通过教会法典来进行管理是中世纪社会思想的重大创举
和重要内容之一。在中世纪的基督教社会里,与其说人们生活在各自
的邦国之中,倒不如说他们共同生活在教会这个巨大的社会实体之中,
而一夫一妻所结成的婚姻关系正是教会的基本单元———这显然来自于
奥古斯丁的“婚约团契既是教会的肢体,又是教会的缩影”的思想构建。
16. 教会严格规定只有通奸、无能和近亲等才可以作为离婚理由,即便如此,教会也主张分居
而非直接离婚。教会很长时间不认可再婚,不承认其合法性,甚至称之为“隐蔽和体面的通
奸”,禁止举行再婚仪式,严禁神职人员对再婚进行见证和祝福。(见特洛依茨基, 2002 : 72-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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