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社会》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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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3

   子是有序地生育后代”(奥古斯丁, 2010 : 144 )。显而易见,这里所谓的
   “自然”指的是婚姻所带有的生育繁殖的自然特征。然而,奥古斯丁随
   之就否定了这一自然性的必要性。奥古斯丁认为,在旧约的时代,因为
   需要给“上帝之城”这个精神性社会生育足够多的公民,婚姻的生育繁
   殖功能才被强调。然而在新约时代,基督已经降临,上帝之城的公民已
   经足够,婚姻的自然功能就不再是一种必要性( 狀犲犮犲狊狊犻狋犪狊 )( 犃狌 犵 狌狊狋犻狀犲 ,
   1844-1866 [ 44 ]: 1.13.14 ;另见奥古斯丁, 2007犫 : 228 )。因此,针对认
   可一夫多妻制婚姻的观点,奥古斯丁指出,多妻制是旧约时代的制度,
   是生育的必然性要求;在当下,即基督道成肉身后的新约时代,人类便
   走上“由多到一”的道路。一夫一妻制便象征着“一”,也就是前文所说
   的“联合如一”,指所 有 人 在 同 一 个 天上之 城里 服从 上帝( 犃狌 犵 狌狊狋犻狀犲 ,
   1844-1866 [ 40犫 ]: 18.21 )。奥古斯丁说:“居首位的事物喜欢是独一
   的,即一对一”(奥古斯丁, 2009 : 62 )。婚约的神圣性就在于一夫一妻,
   夫妻彼此忠贞,结成抽象的友爱的团契。 12 平等的夫妻之爱,而不是不
   平等的权力支配,成为人伦秩序的初始形式。这也就意味着,婚姻的意
   义开始转向某种灵性层面,从而需要被理解为一种抽象的精神性团契。
   可见,奥古斯丁对婚姻的理解,实际上破坏了家庭在婚姻中的影响力,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是 宗 教 性 的 婚 约 团 契 放 弃 了 建 立 核 心 家 庭 的 可 能 性
   ( 犇狅狀犪犺狌犲 , 1978 : 48-49 ),也放弃了亲属的权利与义务( 犕犮狊犺犲犳犳狉犲 狔          ,
   1995 : 78-79 ),也就是说,奥古斯丁式婚姻是从夫妻的角度考虑,而不
   是从扩展家庭的角度来考虑的( 犕犮狊犺犲犳犳狉犲 狔 1995 : 39-40 )。
                                         ,
       如果说西塞罗等古罗马作家在阐述家庭问题时诉诸古典传统以保
   证理论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奥古斯丁在阐述婚姻问题时则往往直接诉
   诸《圣经》,因为这是其婚姻理论的思想根源,更是婚姻本身的神圣性保
   证。《创世记》第 2 节说:“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和,二人成为一
   体”。另外的一些篇章则一再重复这句话,并加以强调,如《以弗所书》
   第 5 节重复并添说:“这是大圣事,而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马太
   福音》第 19 节重复并添说:“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
   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奥古斯丁则在《论婚姻之好》里重申
   了这句话,认可并推崇婚姻的神圣性,称之为上帝在天堂中为人类设置
                   ,
   的制度( 犕犮犆犪狉狋犺 狔2004 : 15 ),因为在人犯罪之前上帝就已经赐予人类

   12. 忠贞即 " 婚姻三好 " 之一,(见 犃狌 犵 狌狊狋犻狀犲 , 1844-1866 [ 34犮 ]: 9.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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