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社会》201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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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家庭的解构与婚姻的圣化:奥古斯丁对社会基本单元的新构建
结在教会的礼仪和法典之中,主导着中世纪的社会观念,时时刻刻影响
着人们的思维、规范着人们的行为。 14 例如,奥古斯丁认为个体的本质
是精神性的存在,俗世的意义就在于孤独地行走在回归天国的旅途之
中,家庭、部族、国家这些古典世界的“德性之所”被奥古斯丁贬低为有
朽的自然性制度。婚配则是上帝赐予人类的神圣的结合方式,个体在
此世的唯一精神寄托就是与另一半结成婚姻团契,形成一个“小社会”,
平等互爱、相互依靠、相互慰籍,共同走向上帝。同时,所有以这种形
式、按这种原则结合起来的个体共同构成一个巨大的精神团契,一个神
圣的抽象共同体———上帝之城,也就是基督教会。中世纪的教会可谓
忠实不懈地将奥古斯丁的构想付诸实现:对于古典时代的个体至关重
要的社会组织形式,无论是家庭、部族还是国家,都因不具有终极的意
义而被否定,只有上帝之城是完美的社会形式,而教会就是上帝之城在
尘世的实现,所以个体先基于友爱原则结成婚姻团契,再基于同样的原
则结成教会团契,就是完美社会的构成进路。
再例如,奥古斯丁认为婚姻应该是两个平等个体的自由结合;教会法
明确规定婚姻应当自由缔结,不受任何胁迫干涉———所有教会法学家都视
之为总的、重要的原则( 犎犲犾犿犺狅犾狕 , 1996 : 237-238 )。奥古斯丁表示缔结婚姻
的基础应该是爱,爱既有异性之间的吸引,又有家人之间的平等和亲密;婚
姻里没有男尊女卑,双方应该达成并共同维护由信任和爱所产生的亲密关
系。教会法沿袭了这一观点并明确规定,爱是做出婚姻决定的最重要考虑
( 犕犮狊犺犲犳犳狉犲 狔1995 : 24-25 )。社会史学家哈纳沃特指出,这种基于信任和爱
,
的伙伴关系是描述中世纪婚姻最好的词汇( 犎犪狀犪狑犪犾狋 , 1986 : 218-219 )。
又例如,奥古斯丁将婚姻看作一项“圣事”,赞美它为“神圣的礼物
和基督和教会结合的标志”,强调婚约作为基督教美德典范对于异教徒
的价值。因此,婚姻作为一种圣礼应无可争辩地由基督教来支配,这
意味着结婚的地点必须是教堂,婚姻的最初见证人必须是教士,婚姻
诉讼必须归教会法庭裁决———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犅狉狅狅犽犲 ,
1989 : 30 , 126 )。 15 中世纪教会明确规定婚配是基督教七大“圣事”之一,
14. 这一点已 为 学 界 所 公 认,相 同 的 观 点 表 达 可 参 看 犅狉狅狅犽犲 ( 1989 : 39 , 140 )、 犅狉狌狀犱犪 犵 犲
( 1987 : 87 )、( 犌犻犲狊.犉.犪狀犱犑.犌犻犲狊 , 1988 : 41-42 )。
15. 尽管西方学者对于中世纪教会法的适用范围有着不同观点,但是婚姻家庭领域为教会法
所指导和管辖是被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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