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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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与“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的跨国传播


   工作经历的中国政府官员更倾向采纳美式“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
   度。法律或金融方面的专业训练使他们更容易相信美国的模式是最
   好的。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股 东资本 主义”的兴起,全世界都 倾向于
   认为“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是最优的。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业
   人士更是坚信“股东导向型”公司 治理 模式 是最好、最有效的 公司治
   理模式,能最有效地分配资源,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证监会官员的
   施政思维也与“股东导向型”公司 治理 模式 相一致:在中国证 监会的
   官方网站上,有一个突出 的 声 明:“保护股 东的 利益是我们工 作的重
   中之重”。 9
       有趣 的 是,上 述 中 国 的 案 例 表 明,正 像 美 国 大 公 司 首 席 执 行 官
   ( 犆犈犗 )的职业出身和专业背景(比如,是技术、销售还是财务出身)会影
   响企业战略和公司治理一样( 犉犾犻 犵 狊狋犲犻狀 , 1990 ),政府官员的专业经历和
   教育背景也可以通过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影响公司治理和企业战略,尤
   其是在中国这样的政府占主导地位,市场经济不够健全,以及专业人士
   群体还比较弱势的国家。
       第二阶段是在国内层面,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和国家权力,迫使
   企业采用“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我们称之为“强制性同构”。美
   国政府往往通过制造监管和法律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等间接方法影响组
   织行为和组织结构( 犇狅犫犫犻狀 , 犲狋犪犾. , 1993 ; 犓犲犾犾犲 狔犪狀犱犇狅犫犫犻狀 , 1999 ),而
   中国政府通常是采用更直接的方法,直接要求企业采用新的组织制度
   或做法。比如,前文提到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就直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 2002 年 6 月 30
   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在 2003 年 6 月 30 日
   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虽然只是一个“指
   导意见”,不是法律或正式法规,但它仍然具有强制力,因为证监会可以
   惩罚那些不遵守《指导意见》的上市公司,勒令其退市或采取其他制裁
   措施。
       本研究的数据还显示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董事长和总经理两
   职分任制度源自美国,但平均只有 30% 的美国公司真正实行了两职分
   任;而在中国,大约 84% 的企业在 1997 — 2006 年实现了董事长和总经


   9. 参见网址: 狑狑狑.犮狊狉犮. 犵 狅狏.犮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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