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社会》2018年第2期
P. 67
社会· 2018 · 2
“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中国的传播并不是由机构投资者或者专
业人士主导的,政府(例如,证监会等政府机构)才是关键行动主体。这
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政府会推动企业大规模采用“股东导向型”
公司治理制度?
组织制度扩散的效率和合法性理论往往认为彼此是互相排斥的:
在组织制度扩散的初期都是出于效率或效益原因,在后期则将其看做
一个获得社会合法性的过程而不考虑是否获益。笔者更赞同斯科特
( 犛犮狅狋狋 , 2001 )的观点,他认为效率和合法性既是互相竞争的关系、也是
互相补充的关系。此外,在研究公司治理制度的跨国扩散时,区分内生
性和外生性动机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内生性和外
生性动机之间的主要区别是效率动机往往要内生驱动,而社会合法性
则是外生性动机。同时考虑内生性和外生性动机才有助于我们全面理
解为何“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中国被采用。
首先,中国企业体制的内生性特点,比如,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
理质量较低,推动了被认为是“国际先进”的“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
度在中国的采用。美式“股东资本主义”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大公司的股
权结构比较分散。但中国大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通常掌握在政府或
家族手中。政府通过控制关系国计民生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大型企
业,以保持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对中国的家族企业所有者而言,强烈的
家族忠诚度、对外人的不信任,以及集权化的决策体制,都会导致家族
企业 的 控 制 权 和 所 有 权 高 度 集 中 ( 犅狅犻狊狅狋犪狀犱犆犺犻犾犱 , 1996 ; 犠犺 狔 狋犲 ,
,
1996 ; 犘犲狀 犵2004 )。中国上市公司的另一个特点是“母—子”公司组织
结构,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子公司)通常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控制
的。所有权的高度集中以及“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都对中国上市公
司的公司治理产生了巨大影响。尽管一定程度的股权集中会减少股东
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但过高的股权集中会加剧控股股东和中小
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8 滋生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近年来,上市公司
一系列猖獗的丑闻事件也证明了这一点,从 1993 — 2002 年的短短十年
8. 在公司治理中存在两种“委托—代理”问题:一是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导致
管理层自利( 犿犪狀犪 犵 犲狉犻犪犾犲狀狋狉犲狀犮犺犿犲狀狋 )问题;其二是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可
能导致前者攫取后者利益,或“利益输送”( 狋狌狀狀犲犾犻狀 犵 )( 犞狅犾 狆 犻狀 , 2002 )。在美国“经理人资本主
义”中,公司的主要代理问题是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由于美国公司的(转下页)
· 6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