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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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2

       (三)“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中国传播的两个阶段
           和三个机制
      在前文中,笔者解释了为什么政府是“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
   在中国扩散的主体,以及中国政府推行“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的
   动机(效率动机和合法性动机)。接下来的问题是,“股东导向型”公司
   治理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是如何被采用的,其扩散机制是什么?
       受“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启发,笔者认为,“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
   度在中国的扩散存在两个阶段和三个制度同构机制。第一阶段是在国
   家层面,模仿性同构机制和规范性同构机制都发挥了作用。在中国经
   济转型的复杂时期,政府官员和政策制定者并不确切知道如何改进中
   国企业的治理,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在不确定
   的情况下,当有关官员不能使用“中国方法”来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就
   需要环顾四周,借鉴国际经验,学习美国、英国或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的经验,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公司治理体系。
       笔者认为,“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之所以在中国被采纳,除了
   “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世界上越来越有
   影响,而日益被认为是“国际先进”公司治理模式之外,中国证券监管机
   构主要决策者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几乎所
   有的证监会高层官员都拥有法律或金融学位,其中相当一批人在美国
   或英国留过学或接受过专业培训,甚至有在美国或中国香港地区证券
   市场相关工作经验的资深人士。比如,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 2001 年 3
   月— 2004 年 9 月)史美伦女士在获得美国加州圣达嘉娜大学法学博士
   学位后,先后在美国加州和美国联邦法院工作,并曾在旧金山做过律
   师。在 2001 年出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之前,她还曾于 1998 年担任香
   港证监会副主席兼营运总裁。中国证监会的另一个重要领导人,前副
   主席高西庆从杜克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20 世纪 80 年代在
   华尔街做过多年律师。相反,证监会工作人员中有过在日本或德国学
   习或工作经历的高层官员则相当罕见。
       杰利奇( 犇 犼 犲犾犻犮 , 1998 )的 研 究 表 明,二 战 后 在 工 业 生 产 系 统 从 美
   国到欧洲的扩散过程中,组织实践的跨国传播必须熟知国外的做法,
   并相信该 做 法 是 具 有 优 势 的( 犲狉犮犲犻狏犲犱狊狌 狆 犲狉犻狅狉犻狋 狔  )。无 论 是 规 范 还
                              狆
   是认知原因,笔者认为,那些有金融或法律专业背景以及美国教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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