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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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2
(三)“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在中国传播的两个阶段
和三个机制
在前文中,笔者解释了为什么政府是“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
在中国扩散的主体,以及中国政府推行“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的
动机(效率动机和合法性动机)。接下来的问题是,“股东导向型”公司
治理制度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是如何被采用的,其扩散机制是什么?
受“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启发,笔者认为,“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
度在中国的扩散存在两个阶段和三个制度同构机制。第一阶段是在国
家层面,模仿性同构机制和规范性同构机制都发挥了作用。在中国经
济转型的复杂时期,政府官员和政策制定者并不确切知道如何改进中
国企业的治理,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在不确定
的情况下,当有关官员不能使用“中国方法”来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就
需要环顾四周,借鉴国际经验,学习美国、英国或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
的经验,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公司治理体系。
笔者认为,“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之所以在中国被采纳,除了
“股东导向型”公司治理制度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世界上越来越有
影响,而日益被认为是“国际先进”公司治理模式之外,中国证券监管机
构主要决策者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几乎所
有的证监会高层官员都拥有法律或金融学位,其中相当一批人在美国
或英国留过学或接受过专业培训,甚至有在美国或中国香港地区证券
市场相关工作经验的资深人士。比如,中国证监会原副主席( 2001 年 3
月— 2004 年 9 月)史美伦女士在获得美国加州圣达嘉娜大学法学博士
学位后,先后在美国加州和美国联邦法院工作,并曾在旧金山做过律
师。在 2001 年出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之前,她还曾于 1998 年担任香
港证监会副主席兼营运总裁。中国证监会的另一个重要领导人,前副
主席高西庆从杜克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20 世纪 80 年代在
华尔街做过多年律师。相反,证监会工作人员中有过在日本或德国学
习或工作经历的高层官员则相当罕见。
杰利奇( 犇 犼 犲犾犻犮 , 1998 )的 研 究 表 明,二 战 后 在 工 业 生 产 系 统 从 美
国到欧洲的扩散过程中,组织实践的跨国传播必须熟知国外的做法,
并相信该 做 法 是 具 有 优 势 的( 犲狉犮犲犻狏犲犱狊狌 狆 犲狉犻狅狉犻狋 狔 )。无 论 是 规 范 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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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认知原因,笔者认为,那些有金融或法律专业背景以及美国教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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