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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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2
文化价值上的应然的区别,也就是说,伦理律令是无法推导出每个人生
活的文化 内 容 ( 犓狌犾狋狌狉犻狀犺犪犾狋犲 )的 应 然 的 (韦 伯, 2013 : 179 ; 犠犔 : 154 )。
因为这种区分,韦伯怀疑将文化科学的“意义”赋予种种伦理意义上的
“尊严”———也就是无条件的正当性( 犌犲犾狋狌狀 犵 )的做法,认为后者实际上
是将科学变成了教派的教义学。 35
文化意义的这种“非伦理”性,和每个人具有的这种良知的自由是
一体两面的事情。知识在根本上不能完全决定正当性,这意味着只有
行动才能创造意义。在背负文化价值的行动的争斗之中,而不是价值
和非价值的争斗中,文化理想才能最终实现。“那些最强烈感动我们的
最高的理想,永远都是在和其他理想的争斗中实现的,而这些理想对他
人而言,就 和 我 们 的 理 想 对 我 们 而 言 那 样,是 同 样 神 圣 的。”(韦 伯,
2013 : 180 ; 犠犔 : 154 )在韦伯看来,文化价值恰恰因为不具备伦理律令的
合理性,才构成了驱动行动的重要知识动力( 犈狉犽犲狀狀狋狀犻狊狋狉犻犲犫 )(韦伯,
2013 : 207 ; 犠犔 : 181 )。 这 个 动 力 不 会 着 落 于 对 文 明 的 先 验 判 断 上
( 狋狉犪狀狊狕犲狀犱犲狀狋犪犾犲犞狅狉犪狌狊狊犲狋狕狌狀 犵 ),也就是特定文化是不是有价值的判
断,而是着落于有着价值信念的行动者身上,也就是韦伯所说的“文化
的人”( 犓狌犾狋狌狉犲犿犲狀狊犮犺犲狀 )。文化价值的力量,乃至神圣性,体现在为它
而争斗的人身上,而不是文明比较的结果上(韦伯, 2013 : 206 ; 犠犔 : 180
-181 )。
我们是“文化人( 犓狌犾狋狌狉犿犲狀狊犮犺犲狀 )”,这意味着我们将带
着有意识地对世界采取立场( 犛狋犲犾犾狌狀 犵 )并赋予世界一个意义
的能力和意愿。不管这个意义是什么,它都会让我们在自己
的生 活 中 以 之 为 基 础,对 人 的 共 同 生 活 ( 犿犲狀狊犮犺犾犻犮犺犲狀
犣狌狊犪犿犿犲狀狊犲犻狀狊 )的某些现象加以判断( 犲狌狉狋犲犻犾犲狀 ),并对这些
我们作为有意义( 犫犲犱犲狌狋狊犪犿 )的现象采取(肯定或者否定)的
立场。不管这些立场是什么,这些现象对我们而言都是具有
35. 这种价值的经验科学不能决定的正当性( 犌犲犾狋狌狀 犵 ),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有着种种在韦伯
看来很诱人的假象:大部分社会政策难道不是从那些理所当然的目的出发的吗?它们岂不是
具有当然的正当性吗?而且,这种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正当性同时意味着对冲突背后的规范意
义视而不见,因为在针对理所当然的价值进行的分歧和纷争,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技术性分歧,
或者是利益———特别是阶级利益———导致的冲突(韦伯, 2013 : 178-179 ; 犠犔 : 153 )。韦伯强
调的是,个体的世界观主张和阶级利益之间的选择性亲和力( 犠犪犺犾狏犲狉狑犪狀犱狋狊犮犺犪犳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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