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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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指向价值的行动:韦伯《科学作为天职》一百年
犠犔 : 151 ),从而让行动者认识到,具体的判断之下,我们最终是用什么
来安排我们好恶,以及为实现这些好恶的行动。以最高的价值立场来
反省自己的价值判断,是行动者将之视为客观上有价值的前提(韦伯,
2013 : 177 ; 犠犔 : 152 )。而将价值判断与这些最高的价值联系起来,在韦
伯看来是“人格”( 犘犲狉狊狀犪犾犻犮犺犽犲犻狋 )形成的基础。只有能将人格和具体
的价值联系起来,人格才具有改变行动的力量,这种力量韦伯称之为人
格的“尊严”( 犠ü狉犱犲 )(韦伯, 2013 : 177 ; 犠犔 : 152 )。具有人格的尊严也
就意味着在对抗人生的种种艰难之中维系和发展其价值观。正因为人
格中最内在的元素( 犲狀犲犻狀狀犲狉狊狋犲狀犈犾犲犿犲狀狋犲犱犲狉犘犲狉狊狀犾犻犮犺犽犲犻狋 )是和
犼
将价值判断回溯到根本价值的反省联系在一起的,韦伯用人格来描述
在辩证批判下的行动者的形象,也就是相信价值,为了价值而坚决行动
的人。
但在韦伯看来,即使比技术性批判更深的,更能逼近根本价值立场
的追问揭示了具体判断背后一个根本的立场,但仍然是就“意义”而言
的( 犛犻狀狀狌狀犱犅犲犱犲狌狋狌狀 犵 )(韦伯, 2013 : 177 ; 犠犔 : 152 )。这种意义实际上
是一 个 文 化 的 理 想 ( 犓狌犾狋狌狉犻犱犲犪犾犲 ),而 并 不 是 价 值 立 场 的 正 当 性
( 犌犲犾狋狌狀 犵 )。因此在这种更为深刻的“自省”面前,个人的良知仍然是自
由的。而更悖谬的是,正是“科学”使得人们在“知道”了这些公理的同
时也获得了这个“自由”的。即因为具体判断背后的价值的“公理”只能
是通过知识( 犈狉犽犲狀狀狋狀犻狊 )获得的,我们才可能获得选择信奉或者不信
奉此立场的自由。知识之果实也就意味着,这个被科学揭示出来的道
理,并不具有强制发起行动之律令的力量。这二者的不可分,是韦伯那
里科学学说重要的挑战。既然科学能够揭示出比具体的价值判断处境
更根本的“公理”,那么,为什么科学在事关一个人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上
还是提供不了根本的保证呢?
3. 价值的观念类型
韦伯对此的回答是现代社会科学流传最广的结论:一门经验科学
无法教任 何 人 “应 该 如 何”( 狑犪狊犲狉狊狅犾犾 ),而 只 能 教 人 “他 可 以 怎 样”
( 狑犪狊犲狉犽犪狀狀 ),以 及———在 某 些 情 况 下———“他 想 要 什 么”( 狑犪狊犲狉
狑犻犾犾 )(韦伯, 2013 : 176 ; 犠犔 : 151 )。“可以怎样”和“想要什么”,分别对
应于上述“技术性批判”和“辩证性批判”建立起来的目的—手段关系以
及文化价值。韦伯的这一说法所讲的“应该如何”,指的是伦理律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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