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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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指向价值的行动:韦伯《科学作为天职》一百年


   犠犔 : 151 ),从而让行动者认识到,具体的判断之下,我们最终是用什么
   来安排我们好恶,以及为实现这些好恶的行动。以最高的价值立场来
   反省自己的价值判断,是行动者将之视为客观上有价值的前提(韦伯,
   2013 : 177 ; 犠犔 : 152 )。而将价值判断与这些最高的价值联系起来,在韦
   伯看来是“人格”( 犘犲狉狊狀犪犾犻犮犺犽犲犻狋 )形成的基础。只有能将人格和具体
   的价值联系起来,人格才具有改变行动的力量,这种力量韦伯称之为人
   格的“尊严”( 犠ü狉犱犲 )(韦伯, 2013 : 177 ; 犠犔 : 152 )。具有人格的尊严也
   就意味着在对抗人生的种种艰难之中维系和发展其价值观。正因为人
   格中最内在的元素( 犲狀犲犻狀狀犲狉狊狋犲狀犈犾犲犿犲狀狋犲犱犲狉犘犲狉狊狀犾犻犮犺犽犲犻狋 )是和
                     犼
   将价值判断回溯到根本价值的反省联系在一起的,韦伯用人格来描述
   在辩证批判下的行动者的形象,也就是相信价值,为了价值而坚决行动
   的人。
       但在韦伯看来,即使比技术性批判更深的,更能逼近根本价值立场
   的追问揭示了具体判断背后一个根本的立场,但仍然是就“意义”而言
   的( 犛犻狀狀狌狀犱犅犲犱犲狌狋狌狀 犵 )(韦伯, 2013 : 177 ; 犠犔 : 152 )。这种意义实际上
   是一 个 文 化 的 理 想 ( 犓狌犾狋狌狉犻犱犲犪犾犲 ),而 并 不 是 价 值 立 场 的 正 当 性
   ( 犌犲犾狋狌狀 犵 )。因此在这种更为深刻的“自省”面前,个人的良知仍然是自
   由的。而更悖谬的是,正是“科学”使得人们在“知道”了这些公理的同
   时也获得了这个“自由”的。即因为具体判断背后的价值的“公理”只能
   是通过知识( 犈狉犽犲狀狀狋狀犻狊 )获得的,我们才可能获得选择信奉或者不信
   奉此立场的自由。知识之果实也就意味着,这个被科学揭示出来的道
   理,并不具有强制发起行动之律令的力量。这二者的不可分,是韦伯那
   里科学学说重要的挑战。既然科学能够揭示出比具体的价值判断处境
   更根本的“公理”,那么,为什么科学在事关一个人应当做什么的问题上
   还是提供不了根本的保证呢?
       3. 价值的观念类型
       韦伯对此的回答是现代社会科学流传最广的结论:一门经验科学
   无法教任 何 人 “应 该 如 何”( 狑犪狊犲狉狊狅犾犾 ),而 只 能 教 人 “他 可 以 怎 样”
   ( 狑犪狊犲狉犽犪狀狀 ),以 及———在 某 些 情 况 下———“他 想 要 什 么”( 狑犪狊犲狉
   狑犻犾犾 )(韦伯, 2013 : 176 ; 犠犔 : 151 )。“可以怎样”和“想要什么”,分别对
   应于上述“技术性批判”和“辩证性批判”建立起来的目的—手段关系以
   及文化价值。韦伯的这一说法所讲的“应该如何”,指的是伦理律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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