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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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2

   是在最直接的行动的逻辑上的价值之内涵。我们通常所说的,行动者
   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中自行选择立场,很大程度上皆是在对价值的技术
   性批判中实现的。
       秉承目的—手段思考的技艺之学( 犓狌狀狊狋犾犲犺狉犲狀 )的前提并不是取
   消价值,而是价值被给定,或者说取消托尔斯泰式的问题(韦伯, 2013 :
   211 ; 犠犔 : 186 )。在此前提下,技术性的进展其实和理论发展的扩展高
   度相关甚至相一致,因为此前提下的个例都将或难或易地成为法则下
   的个案,成为理论扩展的例子。但韦伯那里生产价值的最重要的基础,
   历史个体( 犺犻狊狋狅狉犻狊犮犺犲狊犐狀犱犻狏犻犱狌狌犿 ),则不会出现。
       2. 对价值的理解
       在 《“价 值 自 由 ”》中,韦 伯 很 明 确 地 认 为,被 作 为 预 设
   ( 犞狅狉犪狌狊狊犲狋狕狌狀 )的 实 践 性 目 的,或 者 说 “事 先 确 立 的 目 的”( 犪狆 狉犻狅狉犻
  犳犲狊狋狊狋犲犺犲狀犱犲狀犣狑犲犮犽 )并非等同于经验事实上的价值。因为能被预设
   的目的,常常简单到不需要为之讨论什么实现的手段了。相反,经验中
   的价值,不仅可能并不为行使判断的人所清楚地知道,也会因为对手段
   的摸索而发生变化,表面相同的目标,完全可能“出于极不相同的根本
   理由( 狏犲狉狊犮犺犻犲犱犲狀犲狀犾犲狋狕狋犲狀犌狉ü狀犱犲狀 )而被意 愿着”(韦伯, 2013 : 494 ;
   犠犔 : 500 )。一言以蔽之,无论活生生的判断性立场多么明确或者“自
   然”,它既不是科学要把握的价值,也不是真正的价值行动要承担的价
   值。韦伯相信,价值不会停留在科学的技术性批判那里真正原因就是
   (被期待)行动的人的理性不会将价值停止在先在目标之上。价值不能
   被先定地知晓,与其说是科学的价值学说的动因,不如说是人的行动的
   动力。 科 学 理 解 价 值 承 担,需 要 我 们 建 立 对 价 值 判 断 的 理 解
   ( 犞犲狉狊狋犲犺犲狀 ),而这种方式是从“期待”和“不期待”之类的明确但无法照
   见自己的评价立场出发的。
       在《“客观性”》一文中,对价值的理解首先意味着对前述“技术性”
   批判中的 “目 标”本 身 的 意 义 进 行 认 识 ( 犓犲狀狀狋狀犻狊犱犲狉犅犲犱犲狌狋狌狀 犵犱犲狊
   犌犲狑狅犾犾狋犲狀狊犲犾犫狊狋 ),这是对目的本身的理解(韦伯, 2013 : 175 ; 犠犔 : 150 )。
   在这个理解中,精神性地理解( 犱犪狊犵 犲犻狊狋犻 犵 犲犞犲狉狊狋狀犱狀犻狊 )作为价值判断
   的奠基的种种观念乃是关键。换而言之,就是去理解我们用来塑造价
   值观的理想。在韦伯看来,我们预设的目标或者价值观,需要在这些作
   为最终的公理( 犾犲狋狕狋犲狀犃狓犻狅犿犲 )的理 念之 前被自 省(韦 伯, 2013 : 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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