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7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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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2
是“应然”既不应该和不变的“自然”,也不应该和必将发生的未来结合。
然而,韦伯认为,这样一来的伦理———也就是关于应然的学问———丧失
了形式规定,恰恰丧失掉了“伦理律令”所应该具有的尊严( 犱犻犲狊 狆 犲狕犻犳犻狊犮犺犲
犇犻 犵 狀犻狋狋犱犲狉犲狋犺犻狊犮犺犲狀犐犿 狆 犲狉犪狋犻狏犲 ),变成了没有经过理性化的文化价值,
一种被演化论和相对论支配的价值理论(韦伯, 2013 : 173 ; 犠犔 : 148 )。
尽管如此,我们注意到,韦伯对克尼斯发展出的历史主义的批评与
对施莫勒( 犌狌狊狋犪狏犛犮犺犿狅犾犾犲狉 )的批评形成了更强的一致,在破掉历史学
派之历史主义的基础上为新的价值学说垫定了基础,这个奠基是通过
对习俗之自明性的解说来实现的。在对老历史学派的批评上,韦伯的
潜在的问题是,如果我们不接受不经过个体可承担的价值行动的文化
共同体,如果伦理是和活生生的价值有联系的,那么是不是意味任何明
确而一致的价值立场本身就是一种具有明证性( 犈狏犻犱犲狀狕 )的伦理?在
实践中贯彻其价值观的人,即鲜活地贯彻着自己价值允诺的行动者,是
否在伦理上都具有同样的尊严?这是韦伯思考“历史学派”的另一位代
表人物施莫勒学说的入手点。 29
和施莫勒一致的是,韦伯并不认为行动者的价值判断有着极其分
散的主观特性,比如我们完全可能在判断某人是不是流氓的时候取得
比“残碑”之文字的释读大得多的一致意见(韦伯, 2013 : 495 ; 犠犔 : 501 )。
但是,与施莫勒相反的是,韦伯认为价值的经验科学恰恰要在看到这些
习俗上的一致意见( 犽狅狀狏犲狀狋犻狅狀犲犾犾犲犈犻狀犿ü狋犻 犵 犽犲犻狋 )的时候,拒绝将之视
为经验上的 真,也 就 是 将 “习 俗 上 的 自 明 之 物”变 成 问 题 ( 犱犪犻犺狉犱犪狊
犽狅狀狏犲狀狋犻狅狀犲犾犾犛犲犾犫狊狋狏犲狉狊狋狀犱犾犻犮犺犲狕狌犿 犘狉狅犫犾犲犿 狑犻狉犱 )(韦 伯, 2013 :
495 ; 犠犔 : 502 )。这种自明给予的道德尊严不能成为一个伦理要求。
对习俗的问题化在韦伯那里意味着对习俗的理解本质上是对异己
经验的通感( 犲犻狀犳ü犺犾犫犪狉犲狀 )( 犠犔 : 116 ),也就是一个个体对成为价值判
断对象的文化、时代和艺术平等地予以的同情之理解。这种理解会唤
起行动者心中对上述对象的整体感( 犜狅狋犪犾犻狋狋狊 犵 犲犳ü犺犾犲 )( 犠犔 : 119 ),但
这样的“整体感”只是被唤起价值感受的人对这些具体对象的感通之
心,韦伯很清楚,这样的感通之心,无法历史化,因为它既不能进入到
29. 韦伯 ( 2013 : 495 ; 犠犔 : 501 )特 别 强 调 了 收 入 《国 家 科 学 手 册 》( 犎犪狀犱狑狉狋犲狉犫狌犮犺犱犲狉
犛狋犪犪狋狊狑犻狊狊犲狀狊犮犺犪犳狋犲狀 ,第三版,第八册)的施莫勒关于国民经济学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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