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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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建设与民国时期广州城市土地产权变迁( 1911 — 1935 )
市改良铺底顶手习惯条例》,均试图通过逐年递减的办法取消铺底。政
府部门取缔铺底有三个原因:一是在法律层面上,认为“铺底积习与民
律抵触”,是对所有权的侵害;二是在行政管理层面上,认为铺底权是引
发商业纠纷的渊薮,不利商业发展;三是在财政收入层面上,认为铺底
权不利于出售官产及骑楼地(伍澄宇, 1922 : 42 )。 44 可以说,铺底权的问
题实际上是传统商业习惯与西方司法、产权观念、行政管理之间矛盾的
集中体现。虽然在大理院的判案中,北京、天津的铺底权作为一种习惯
法而得到了法律认可(郭卫, 1931 : 187 ),但在不少知识精英看来,“铺底
权对于铺房所有权所加之限制甚大,一经发生,则铺房所有权几乎有名
无实”(倪宝森, 1942 : 2 )。
广州市政厅与商民在 1921 年、 1924 年两年间曾因铺底权爆发两
次较大冲突。 1921 年 3 月,广州市政厅多次函邀总商会派代表赴会讨
论铺底顶手办法(伍澄宇, 1922 : 1-2 ), 45 但总商会不同意政府以取消
铺底作为讨论的基础,故未派代表参会。同年 7 月,市政厅与广东省高
等审判厅公布《广州市改良铺底顶手习惯条例》,拟登记铺底顶手,以便
逐渐递减直至消灭铺底。 46 为应对该条例,以广州总商会为首的大小商
民空前团结,组织“维持铺底集议总所”、“铺底研究会”向省政府、市政
厅抗议。历经数月争执,市政厅与省高审厅不得不修改条例,删除消灭
铺底的条文,但 保 留 了 登 记 铺 底、承 领 执 照 的 要 求。 47 省 长 陈 炯 明 在
1921 年 11 月 9 日布告中强调,登记铺底是政府对于商业信用的认同,
一旦铺客与业主发生争议,已登记的铺底可以成为法律判决的证据(伍
澄宇, 1922 : 10-11 )。这也意味着,政府承认已登记的铺底是合法的。
因此,铺底登记和铺底执照也得到了商民的认同。 48 1924 年 3 月,市政
厅再次颁布《广州市统一马路两旁铺业权办法》。在公告中,市政厅批
评马路建立后,两旁建筑多未改良,铺屋数量也没有因开马路而增加,
44. 还可参见《财政厅处置铺底顶手之办法》,载(香港)《华字日报》 1918 年 12 月 14 日第 1-2
版;《反对消灭铺底之呈文》,载(香港)《华字日报》 1920 年 12 月 21 日第 3-4 版;《公布统一
马路业权》,载《广州民国日报》 1924 年 3 月 29 日第 7 版。
45. 还可参见《函总商会据请展限派代表十人赴会讨论铺底顶手办法由》,载《广州市市政公
报》 1921 年 5 月 2 日第 10 期第 15 页。
46. 参见《讨论铺底顶手之条件》,载(香港)《华字日报》 1921 年 7 月 30 日第 2-3 版。
47. 参见《会同高审厅呈省长改定铺底顶手办法请饬行财政厅依法讨论由(附广州市清理铺底
顶手办法)》,载《广州市市政公报》 1921 年 12 月 12 日第 42 期第 1-5 页。
48. 参见《修正清理铺底办法之布告》,载(香港)《华字日报》 1921 年 12 月 12 日第 2-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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