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社会》2018年第2期
P. 158

国家政权建设与民国时期广州城市土地产权变迁( 1911 — 1935 )


      从原来没有专管城市土地的部门,到设立土地局实施土地登记,不
   仅是增加了一个行政管理部门,还改变了现代国家政府与民众在土地
   事务上的关系。通过土地测量和土地登记,政府首先解决了土地产权
   的确认问题,进而将已确认的产权与具体纳税义务联系起来。也就是
   说,私有产权通过缴纳土地税而获得政府的认可和保护。在这个意义
   上,现代国家政府与民众在土地事务上达成了新的财政契约关系。至
   此,城市土地中公产与私产的边界得到厘定,城市土地与乡村土地的边
   界也日渐清晰。因此,李宗黄( 1929 : 239 )认为,广州都市土地登记的规
   章及土地局的实践“在吾国为创举”,可供各省市实行之借鉴。

       六、结语

       城市土地产权的变迁是伴随着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同步进行
   的。在帝国时期城乡合治的行政管理模式下,城市土地并不具备独立
   于乡村土地的特殊地位。然而,随着西方市政观念传入中国,城市土地
   在财政税收和市政建设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现代国家政府必须调整自
   身的角色,重新确立在城市土地事务中的边界范围。首先,通过制定法
   律规章,广东军政府区分了“公有”和“私有”土地的界线。继而,广州市
   政厅利用“市产”之名,明确了省政府与市政府之间的财政权限。为了
   简化行政管理的成本,政府试图取消双重产权,在遭遇商民抵抗后又将
   之改为铺底登记,间接实现了对双重产权的管理。在此基础上,土地局
   的设立标志着现代国家政府具备了管理城市土地事务的公共职能。通
   过土地测量和土地登记,政府解决了私有土地产权的确认问题,进而征
   收土地税,完善了对城市公私土地产权的管理。这一过程艰难而曲折,
   不能简单地用国家权力扩张与社会的对抗来加以解释。
       首先,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的建构并非现代国家早有预谋、布局周全
   所致,而是政府在不同时期为了应对不同问题而运用的不同策略。在
   “官产”政策上,政府考虑的是如何处理前政权遗留下来的资产,试图从
   上到下地构建出管理土地产权的框架。《广东省查变官有不动产地章
   程》对“官产”、“官地”做出了越来越具体而细致的规定,力图在规章中
   将“官产”、“民产”区分开来。“市产”的产生则是不同层级的政府争夺
   财政资源所致。在行政实践中,官产、市产、民产的范围又模糊不清,引
   起民众的普遍反抗。“民产保证”的提出正是应对民众反抗之举。因

                                                          · 1 5 1 ·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