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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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代政府在西方法律、产权观念的影响下,试图取消铺客的铺底权,
以便简化行政管理的成本。但政府扩大行政管理权限的努力遭到以总
商会为首的大多数商民的反对。双方妥协后的结果是实行铺底登记。
这一现象折射出社会传统与现代司法制度之间的矛盾。
铺底权是普遍存在于近代北京、天津、广东各商埠及广西梧州等地
的一种商业习惯。各地铺底具体指涉的内容略有不同。在北京,铺底
分为倒价铺底、家具铺底、倒空铺底、建筑铺底、活租铺底、定期租铺底、
永租铺底、押租铺底、分业铺底、处分租铺底、帮伙铺底、折债铺底等 12
种(丁世华, 1995 : 61 )。清末广州,时人认为铺底主要指店铺在上下手
交易中产生的“顶手”及新店开张时产生的装修费用。 40 当时的报刊中
已登载大量铺底的“顶手告白”或“顶受告白”。 1921 年 7 月,《广州市
市政公报》刊载《铺底顶受习惯说明书》一文,对广州市铺底相沿习惯的
原因及实际上之种种情形加以说明。据该文载,在商铺交易中得到人
们普遍认可的铺底包括铺壳、装修、货底、家私、代结、铺位、保险、行底、
招牌等 9 项。 41 虽然内容有所差异,但铺底所构成的“铺底权”大致相
同。铺客拥有铺底,业主就不得随意加租或断租。这意味着,铺底权是
一种“永赁权”,具有永久存续的性质。清末以来,铺客与业主因加租、
歇业招顶等问题产生大量商业纠纷,时常诉诸公堂。 42
民国以后,受西方法律和产权观念的影响,现代国家政府普遍认为
应该消灭铺底权。铺底权纠纷集中出现于 20 世纪二三十年代,与当时
的城市建设有着密切联系。特别是拆城筑路后,马路沿线地价普遍上
涨,业主与铺客在加租、取铺问题上的纠纷随之日益增加。 1912 年,广
东军政府司法司和外交司曾出示要求店铺歇业,限期三月还铺给业主,
不得私自招顶。 43 然而,这一公示并未取得成效。 1920 年,市政公所制
定《铺店有无铺底顶手金注册办法》, 1921 年广州市政厅又制定《广州
(接上页)把自己拥有的正当性移交给他,即一种经营收益正当性的转移过程。他认为,田面、
田底具有相似的权利形态,且往往被推而广之到不同的领域。如安徽湖沼中的“水面权”和
“水底权”,北京商铺中的“业权”和“铺底权”。
40. 参见《铺主铺客遵守章程私议》,载《广州总商会报》 1907 年 9 月 7 日第 2 版。
41. 参见《铺底顶受习惯说明书》,载《广州市市政公报》 1921 年 7 月 18 日第 21 期第 24-36
页。
42. 参见《照会商会拟定业主铺客遵守章程》,载《广州总商会报》 1907 年 8 月 30 日第 2 版。
43. 参见《歇业铺店交回业主办法》,载《民生日报》 1912 年 10 月 9 日第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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