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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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建设与民国时期广州城市土地产权变迁( 1911 — 1935 )


   省公路处移交的大沙头公地。 25 但其收入总额不敷各项支出。当时市
   政公所开展的拆城筑路工程进行过半,遗留下大量工程欠款和拆迁偿
   款。据财政局报告载,“市制颁行后,市负库所呈一种出入不足相抵之
   现象,以明司库者经济筹划之艰难。前市政公所结束移交各种债权及
   其他资产不过 160 余万元,废币及呆账占 8 万余元,其移交各种负债如
   欠发收用民业产价、拆割民房修迁费,已筑成之工程款,各项押票款,订
   购各种机款,余借入款等,计 170 余万元,第一期已拆未筑、已筑未竣各
   马路桥梁之工程,计 40 余万元,另须继续筹筑,负欠既巨,继任 □ 难,不
   宁惟是。省库划归市库收入之款,如征收各捐费及教育补助费等,年共
   159 万余元,而应支各经费,年共 187 万元。相比每年实不敷约 28 万
   元。当此公私交困之时理财者不亦难乎!” 26 因此,市政厅不得不设法
   增加财政收入:一方面,请省财政厅移拨市内范围更多的税捐,如牛皮
   捐、屠牛捐及猪捐等; 27 另一方面,与当时主管官产的公路处频频争夺
   财政权限。
       “市产”在市政厅与公路处的权限争夺中逐渐形成。公路处管理官
   产的权限来自于其前身广东全省军路处。 1920 年军路处成立时,都督
   莫荣新将省内外各处官产拨归该处接收投变,收得产价全部供应修筑
   军路经费。陈炯明掌粤后将军路处改组为公路处,由其族弟陈达生任
   处长,“其处理官产办法悉仍旧”。 28 于是,市政厅与公路处每因市内公
   产权限争执不下。 1921 年六七月间,双方曾争执五仙观管辖权。市政
   厅以之为旗产,“应在变卖偿债之列”;公路处则认为该观为官产,拟招
   商承领。 29 同年底,公路处受理陈昌举报老城大石街、积厚坊、新巷、五
   福里等屋 32 间等为官产一案。财政厅则呈请省长称,“所载地址,正与
   职局现在清查旗产等相符”,应归财政局主管。 30                   1922 年 2 月至 4 月,


   25. 参见 1922 年广州市市政厅总务科编,《广州市市政概要》第 1-47 页。
   26. 参见 1922 年广州市市政厅总务科编,《广州市市政概要》第 59 页。
   27. 参见《呈省长请令行财政厅公路处将市内猪捐牛皮捐三项及长堤各马路租划归本厅接收
   管理请令遵由》,载《广州市市政公报》 1922 年 5 月 8 日第 63 期第 1 页。
   28. 参见《训令财政局奉省署令全省公路处经管省河码头及市区马路两旁畸零地归市厅管理
   仰即妥为接管由》,载《广州市市政公报》 1922 年 5 月 29 日第 66 期第 23-24 页。
   29. 参见《训令财政局奉省长令五仙观古迹应保存仰知照由》,载《广州市市政公报》 1921 年 8
   月 1 日第 23 期第 11 页。
   30. 参见《呈省长将军大鱼塘等处旗产系归财政局主管请令行公路处查照由》,载《广州市市政
   公报》 1921 年 12 月 12 日第 42 期第 6-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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