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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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建设与民国时期广州城市土地产权变迁( 1911 — 1935 )


       民国肇始,新政权承袭前清各种产业被视为理所当然。在清代,官
   府出租或出售营地、衙署地、官坦及其他查封充公产业等的收入一般列
   为“杂项收入”。政权更迭后,各地对前清遗产的称谓不一而足,如湖北
   军政府在 1912 年初派员调查“公产”、“官产”、“满产”。 6 同一时期,南京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的《保护人民财产之文告》只区分“私产”和“官
   产”,其划分的标准也具有极大弹性。该文告曰:“(一)凡在民国势力范
   围以内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二)前为清政府官产现
   入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归民国政府享有。(三)前为清政府官吏所得
   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
   有;(四)现虽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而其财产在
   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归民国政府管理,俟该私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
   产交该私人享有;(五)现为清政府官吏,而又为清政府出力,反对民国
   政府,虐杀民国人民,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一律抄查,归民国
   政府享有。” 7 可见,“私产”和“官产”的划分是新政权区分其辖区内人
   民是否拥护民国政权的一种标志。
       广东军政府为应对财政困难也着手调查“公产”。在清末广东光复
   之际,两广总督张鸣岐抽空库款与属吏席卷而逃。广东军政府成立后,
   财政奇绌。 1912 年 1 月底,广东军政府财政司设立清查公产局,其职
   责包括:追缴各项公款,追缴承租各文武局署之公产、各铺户、田地、围
   塘及沙田等类的租金,调查充公的铺户和田地等。 8 调查的范围比较笼
   统,“所有各属文武营员原有公产,及封存匪屋与因别案查封之房屋、地
   亩,暨省城各司署局厂所置各属之铺屋、鱼塘等,均认为属于公产范围,
   在调查变价之列”。 9 在调查方法上,清查公产局首先依赖于奖励举报,
   “ 首告私占公产二成充赏”,再派员前往举报地址核实。 10 同年 7 月至 8
   月间,该局先后三次开投城厢内外公产,承领者有你争我夺之势。 11 此
   后,开投公产在广东军政府财政收入中所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开投公产引发的“官地民建”纠纷也越来越多。“官地民


   6. 参见《清查公产》,载《申报》 1912 年 1 月 20 日第 7 版。
   7. 参见《保护人民财产之文告》,载《申报》 1912 年 2 月 6 日第 7 版。
   8. 参见《清查公产局章程》,载(香港)《华字日报》 1912 年 1 月 31 日。
   9. 参见 1933 年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 1005 页。
   10. 参见《首告私占公产二成充赏》,载(香港)《华字日报》 1912 年 1 月 20 日。
   11. 参见《公产之琐闻二则》,载《民生日报》 1912 年 8 月 24 日第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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