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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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2
建”是指业主在“官地”上自建的房屋。清查公产局判断是否为“公产”
之方法是令业主缴验可证明业权的红契、白契或藩司颁发的凭照等契
据。 12 省城房屋不少载有“官地,并无税载,不用过割”的字样。 13 这就成
为“公产”的确凿证据。更为复杂的是,在清代省城的房屋交易中,“房”
与“地”是作为一个交易品来进行买卖的,称为“上盖连地”。“官地民
建”的出现实际上就将“房”与“地”的所有权区分开来。业主只拥有自
建上盖的所有权,而政府拥有房屋之下的土地所有权。因此,政府要求
“官地民建”的业主必须补缴地价,才能拥有房屋的完全所有权。这就
破坏了传统的房地交易习惯,引发业主的不满,纠纷不断。 14
改称“官产”后,“公产”才逐渐在法规中得到明确界定。龙济光据
粤后,广东取消独立,归属北京政府管辖。北京政府将前清遗留的产业
统称为“官产”,视之为“国有财产”,先后制定相关各种规章。 1913 年 7
月,财政部设官产清查处,拟定《官有财产清查办法》,要求政府各部门
及各地国税厅照部定表式限日分别填报。 15 随后,北京政府先后公布
《国务院 公 布 管 理 官 产 规 则》、《清 查 官 产 处 章 程》、《官 产 处 分 条 例》
等。 16 据此,广东军政府在 1914 年底由民政长、国税厅筹备处会拟《查
变广东官有不动产章程》,呈奉财政部核准颁布。该章程包括规定官
产、规定官地、应归登记保存之官产、调查手续、举报官产、判别官私、承
领、承租、加补税契、接拨、编绘造报等 12 章。 17 在章程中,“官产”被界
定为全省文武各衙署、局、所、厂、库、炮台与其附属之箭道、兵房及房
屋,或其他用库款所购建之土地或建筑物;由官没收之产业;各州县藉
田、学官田、营田及其他荒地及省有产业。 18 这就使“官产”从一个相对
12. 参见 1915 年九耀坊真平承印,《广东省查变官有不动产地章程》第 16 页 犫 。
13. 参见何朝彦编, 1894 ,何氏族谱(又名《羊城庐江书院全谱》)第 71-90 页。
14. 参见《公产之镋頦纷纷》,载《民生日报》 1912 年 10 月 26 日第 5 版;《关于公产镋頦之业户
须知》,载《民生日报》 1913 年 4 月 3 日第 6 版。
15. 参见《北京电》,载《申报》 1913 年 7 月 10 日第 2 版。
16. 参见《国务院公布管理官产规则》,载《大公报》 1913 年 11 月 18 日第 9 版;《清查官产处章
程》,载《顺天时报》 1914 年 3 月 10 日第 3 版;《官产处分条例》,载《大公报》 1914 年 8 月 14 日
第 9 版。
17. 参见 1915 年九耀坊真平承印,《广东省查变官有不动产地章程》第 1-27 页。
18. 规定官产包括:甲 . 官款所建的官产:一、全省文武各衙署局所有及附属之官厅、差馆、卞
房、官堆、档房、炮台、箭道、马圈、兵房、炮房、药库、碉楼以及所管营田一切产业。二、社坛庙
宇。前项社坛庙宇系指官款建造确为国家官产者而言,其民间捐款建造系为地方公(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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