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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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建设与民国时期广州城市土地产权变迁( 1911 — 1935 )


   证,亦无四至界址。即于近年曾在各官厅承领有印照管业者,亦被举
   报”。 35 据沈成飞( 2014 : 99 )估算, 1923 年广州市政厅给大元帅府提供
   的军费共计 600 万元,约 80% 来自投变官市产。可以说,“官产”、“市
   产”、“民产”之间的界线已荡然无存。各大商会、街坊连续向政府致函、
   请愿,要求严惩妄报。各大报纸舆论批评政府的言论也日益激烈。 36 为
   了平息民愤,政府与商人团体提出以“民产保证”来确认私人产权。“凡
   已经领得民产保证之业,无论何项机关不得再行投变”。 37 民众缴纳产
   价的 3% 即可获得一张由政府颁发的“民产保证”契据。 38
       从本质上来说,“市产”与“官产”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城市的公有
   土地。两者的区分实际上来源于省、市两级政府划分财政权限的需要。
   市政府是一个诞生于省、县政府之间的“全新”的机构。同一区域内的
   多重政府不得不划分出财政权限的范围。“市产”由此也成为广州市政
   厅与省政府争夺市区财政税收的有力工具。而“市产”范围的扩大则是
   “公有”与“私有”土地边界的进一步厘定。市政府试图通过“市产”从原
   有城市土地中区分出更多可以控制的部分,但“市产”的过度扩张再次
   混淆了“公有”与“私有”的界线,引发民众极大的抗议。“民产保证”的
   出现是政府与民众在公私产权边界上的妥协。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
   正是在多重权力持续博弈的背景下逐步被厘清。除了划分“公产”与
   “私产”外,近代广州市政当局还直接干涉私有产权中的双重产权现象。

       四、简化管理:铺底登记
       “一田二主”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常见的经济现象。这一经济现象不
   仅存在于乡村社会,亦存在于城市社会,其表现就是商铺的双重产权。
   商铺的双重产权指业主的业权与铺客的铺底权。 39 进入民国以后,新式


   35. 参见《举报市产之取缔》,载《广州民国日报》 1923 年 11 月 5 日第 7 版。
   36. 同上。
   37. 参见《大元帅指令第六三二号》,载《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 1923 年 11 月 23 日第 38
   期第 54-57 页。
   38. 参见《大元帅指令第六五八号》,载《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 1923 年 11 月 30 日第 39
   期第 38-42 页。
   39. 寺田浩明( 2012 : 1-71 )指出,在当时的土地法秩序中,成为交易对象的并不是具有物理性
   质的土地本身,而是作为经营和利益对象的抽象的土地,即“业”。在此基础上,可以把当时土
   地交易的法秩序理解为,拥有一定收益方法的经营者对下一个经营者进行指定,并(转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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