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6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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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建设与民国时期广州城市土地产权变迁( 1911 — 1935 )
的措施。 51 土地登记和土地征税在政府谋求自身职能转变的背景中被
提上了日程。 1926 年 1 月,广东省政府公布《广东都市土地登记及征
税之 条 例 》。 该 条 例 由 德 国 人 单 维 廉 博 士 ( 犇狉.犔狌犱狑犻 犵 犠犻犺犲犾犿
犛犮犺狉犪犿犲犻犲狉 )应孙中山之邀起草,承载着孙氏“平均地权”的愿望(单维
廉, 1934 : 1 )。这是中国第一部针对城市土地的登记及征税规章,在当
时被誉为“自有中国以来未有之创举”。 52 该条例不只适用于广州,还包
括当时已设独立市区的汕头、江门、佛山、梅?、北海等所有都市。条例
规定,土地登记统归各该?区?政府土地局管理,照地价 2% 缴纳登记
费。所有土地所有权、永租权、典质权、铺底权或上盖权、长期批租、抵
押权等产业均须登记。一经登记,业权即算确定。地税征收每年分两
次缴纳,无建筑宅地与已有建筑地之税率一律征收地价 2% ,农地 5‰ 。
另外还有土地增价税、土地转移费等相关规定。 53 当时,广东省政府尚
无力在全省实施这一条例,遂由广州市设立土地局先行试办土地登记。 54
广州市土地局的建制也基本依据单维廉的规划,以测量登记作为
工作重点。在单维廉看来,土地局之所以有设立的必要,是因为:每地
段无正确之测量;无可靠之登记存案;县署正式官印之误用;过户时之
土地登记,有生效力,亦有不生效力者;关于办理征收地税之土地审查
及估价事项,无事实为之根据。因此,他认为土地局的工作重点是四部
分:( 1 )测量;( 2 )编制街道目录及图案之绘制与保存;( 3 )登记;( 4 )估定
地价及审定土地税价。单氏还建议设立土地裁判所,以解决登记上的
纠纷及审定土地价格,为征收地税及增加税之标准(单维廉, 1934 : 44-
49 )。在此基础上,广州市政府又派蔡增基到小吕宋、上海、香港等处详
细考察各地 土 地 制 度。 1926 年 8 月,土 地 局 正 式 成 立,由 蔡 氏 任 局
长。 55 土地局内设三课,测绘课负责测量和制图;登记课负责掌册、登记
和审查;地税课负责估定地价和征税, 56 其中土地测量和土地登记是工
作重点。根据蔡氏的考察,香港、上海等地编理土地优良,皆得力于测
量和强迫登记办法(李宗黄, 1929 : 257 )。因此,土地局在 1926 年 9 月
51. 参见 1925 年广州市政厅编辑股编,《(民国十三、十四年)广州市市政报告汇刊》第 1 页。
52. 参见《都市土地税不日实行》,载(香港)《华字日报》 1926 年 1 月 29 日第 1-3 版。
53. 参见《广东举办都市土地登记》,载《申报》 1926 年 1 月 16 日第 9-10 版。
54. 参见《都市土地税不日实行》,载(香港)《华字日报》 1926 年 1 月 29 日第 1-3 版。
55. 参见《登记局结束与土地局成立》,载《广州民国日报》 1926 年 8 月 2 日第 10 版。
56. 参见 1929 年广州市土地局宣传股编,《广州市土地局年刊》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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