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社会》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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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权建设与民国时期广州城市土地产权变迁( 1911 — 1935 )
笼统的概念,逐渐清晰化为比较具体的物业和土地。该章程对调查官
产的程序、官产拍卖、官产登记和绘图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甚
至制定了《业户禀明并非官产单式》、《举报官产表式》、《抄缴契照纸式》
等标准文件。国税厅筹备处还在《广东省查变官有不动产地章程附则》
中对“官地民建”的认定、开投及承租“官地民建”产业做出了说明。 19
但在实践层面上,“官产”的开投及其管理却相当混乱。首先,“官
产”与“民产”的界线时常模糊,“投变民产的案件层出不穷”。 20 其次,官
产收入的性质是“国有”还是“省有”,在不同的时期存在较大争执,因而
管理官产的机构、官产的执照颁发都有所不同。从 1914 年至 1933 年
间,办理官产的机关“或归本厅办理,或归国税厅办理,或归部派员办
□ ,或归全省公路处 □□ ”。所收的产价,“或归国库,或归省库,颇不一
致”。颁发的官产执照,“有财字、清字、粤字、处字之分”。 21 因此,除民
国头三年有数可稽外,政府投变官产的收入数额难以确定。 1912 年—
1913 年 7 月,官产收入为 405000 元; 1913 年 8 月— 1914 年 5 月,官产
收入为 630000 元;此后至 1928 年均因“案卷不全,无从查考”。 22
民国初年,广东军政府通过立法分类划出“公产”或“官产”的过程,
实际上是大清帝国灭亡之后,新式现代政府重建社会秩序的努力。广
东军政府试图划分出城市中“公有”与“私有”土地的界线,而大量“官地
民建”、“投变民产”案例的出现也恰恰说明,现代政府在划分边界时面
(接上页)产者,不在此例。乙 . 凡有由官没收及一切荒废无主各项官产:一、查封各项房屋、铺
户、田地。二、封存赌盗、会门及烟犯等项产业。三、原系从前各文武衙署局厂处所办公房舍,
而一二奸民预行投税印契以为侵占,虽执有红契,仍应一律收归官产。
规定官地包括:甲 . 纯属官地:各属州县藉田、学官学田、绿营营田及炮台、药库附近之官田、
池塘,向由民间缴租批耕者。乙 . 占造官地:一、文武各衙署附近余地,并照墙、箭道、校场、马圈、
炮台左右官地及内外城基一带由民间私自侵占建造,从未缴纳租项者。二、各官塘、濠涌、海坦
由民间私自占筑而地址,从未缴纳租项者。丙 . 原租官地建造而上盖未经投税之产:文武各衙
署附属之官厅、差馆、卞房、官堆、群房、档房、马圈、兵房、炮台、药库、碉楼及衙署照壁并箭道等
处余地,向由民间租地自行建盖,而无上手红契,及经税印契暨租地印照者。丁 . 原租官地建盖
而上盖已经投税之官地:各官地由民间承租建造上盖,其上盖税有红契,由前行政官厅收租给油
串者(参见 1915 年九耀坊真平承印,《广东省查变官有不动产地章程》第 1-27 页)。
19. 参见 1914 年九耀坊又新堂承印,《广东省查变官有不动产地章程附则》第 2-4 页。
20. 参见《黄专员亦变卖官产之能员也》,载(香港)《华字日报》 1915 年 12 月 27 日第 1-2 版;
《投变民产之镋頦》,载(香港)《华字日报》 1916 年 11 月 21 日第 1-3 版。
21. 参见 1933 年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 1005 页。
22. 参见 1933 年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 100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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