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 - 《社会》2018年第1期
P. 22

“田野”经验中的日常生活逻辑


   社区特点,它自然体现在日常生活里,不过受到法规制约,在产权界定
   时又加入了政策和制度规则的作用。所依据的既有“分田人头”所确立
   的正式经济认定原则,也有社区情理所确立的非正式社会认定原则。
   其权利既源自法理也源自情理,背后所遵循的即是集体制的“天赋均
   占”也是社区 共 同 体 的 习 俗 正义的 双重 逻辑。这就使 得法和情两 种
   “理”得以在成员权的动态界定中相互磨合,互相补充,共同发挥作用,
   甚至难分高下。成员权又隐匿于事件背后,在权利得到补充或受到损
   害时才站出来说话。成员权所彰显的非正式的集体土地产权,在村落
   社区总是要站在村落共同体的立场上才能表达。可以看到,村民所获
   得的集体产权是一种有限排他的不完全的产权形态,它嵌入于社区共
   同体的关系网络之中,是由共同体的成员关系来界定的。
       这种田野观察和分析,加入了农民作为日常生活“行动者”的身影,
   揭示出他们的具体行为逻辑。因为研究城乡关系中的“机会结构”和
   “行为模式”,需要置其于具体的社会情景中才能加以把握。换言之,只
   有将行动者及其行动引入观察和分析中心,才能够再现具体的社会情
   景,才有可能把握变迁中的结构和机制在具体经验中的作用和重要性。
       在这种情形下,只讨论制度约束人的行为是没有意义的,只有将其中
   的机会结构及其逻辑揭示出来,才能够对制度与行动者之关系做出更为恰
   当的解释。同时,也才能够对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有如下的理解:即改革
   应是一个释放制度潜力,调整机会结构,从而激发相关者积极行动的过程。

       二、发现和揭示日常生活逻辑:几个方法议题

       日常生活的逻辑是一种“积淀根基”,深藏于日常生活的细微末节
   之中,需要扎根田野、深入生活去发现和揭示。在深入细致的田野工作
   中,研究者面对繁杂琐碎,不能不从方法上加以探究。
       (一)做一个通达的理解者:从观察到理解
       前面已经说到,个案不是一个自然存在,而是在某些理论视角下得
   到加工的案例。换句话说,案例中的事实是“观察到的事实”。观察会
   经历“设计观察—随意观察—设计观察”这样几个阶段。
       我在村庄研究中就常常有这样的经历。从事田野经验研究的人都
   知道,反复进入调研点,是观察所必备的。当我在调研中第二次进入一
   个村子时,曾带着第一次走马观花引出的研究假设,有目的地收集资

                                                           · 1 5 ·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