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社会》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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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1
定,比如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毕业后未落实固定工作和社保
的、被劳教人员、上山下乡在本村落户的家属、下放工人落实政策上调
人员、离退休顶替人员、被顶替人员等复杂人口,都依据村民意见,做出
了可享受 0.5 — 1 股不等的细致规定。但是对于村庄变迁中没有经历
土地补偿追索过程、没有参与“共同创业”的人,对于长期在村外、对村
里没有贡献的、在非农行业里“赚了大钱”的人,村民的排斥情绪很大,
确认的条件也就更加苛刻,几近剥夺他们的参与机会。
各种不同的社会性排斥规则,使得由经济权利界定的集体成员中
出现了一群性质复杂的“边缘人”,在本研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
城乡关系碰撞、摩擦或冲突而产生的“边缘人”。排斥他们的原因简单
而直白,比如他们在村庄重建过程的艰苦时期没有出过力、没有共同创
业、他们从事非农比事农吃苦人赚了更多钱、他们早期买小城镇户口
“沾过光”,等等。这样一来,成员权界定就具有了相对于正式的“集体
成员”和“分田人头”不同的非正式的性质。这种非正式界定,包含有观
念的和道德的力量,它是社区成员互惠关系的产物,而不是有意识设计
的结果;但它又不同于文化和信念,因为它还借助于特定的法律合法
性,如集体制度和集体企业政策等的支持。因此,我们也可以将它看成
是一种介于正式与非正式两者之间的制度“合成物”。
这样确定的土地产权是极其稳定的,虽然被排斥者通过意见书发
表各种不满和请求,但其申诉并不理直气壮。在村落新旧习俗作用下,
非正式的“社会性合约”支持着“多数人同意”规则,他们的出局并不会
引起村里人同情,于是再度申诉的情形也就难以发生了。这种情形下,
习俗的正义往往高于分配和分享的正义。这有些类似于工业化时期成
员权确定的情形。成员权是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共同创业人”两种资
格来共同确定的。虽然原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的“分田人头”成为
新的工业共同体成员资格的基础条件,但这绝不是必然条件,有没有参
与工业创业,是获得成员资格的另一维坐标。只有这两种身份重合者
才是当然的成员,有“分田人头”资格但没有参加工业创业者,如常年外
出做生意而不屑村籍的人,则不能获得成员资格。与此相似,土地产权
追索过程中社区集体的共同体成员资格也是由个人和共同体来自主选
择的,是不易获得也不易失去的。
这正是一个机会结构逻辑发挥作用的场景,充分表现出成员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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