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社会》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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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1
这两种原则之间的关系,可以这样表述:如果说法理是冰冷而刚性
的,它负责界定和厘清权利,是技术活;那么情理则是激辩而有弹性的,
它用来明辨是非(郭亮, 2013 : 107 ),是情感活。它依据的是以社区互惠
原则做基础的、建立在共同体合作关系基础之上的基本权利,我们称之
为“社会性合约”。
如果说法理(制度和政策)是“提挡线”,情理则是筛选原则。“分田
人头”作为政策底线而发挥作用,犹如“提挡线”,从这里可以看到正式
制度的作用:只有进入者,才能通过社区的情理原则再加以筛选,有时
情理甚至可以不顾法理的存在,从这里可以看到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我以土地确权中成员权的认定为例。
土地股是标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最主要指标之一,主要依据“分田
人头”这个带有国家政策性的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作用,也
体现了土地保障的公平逻辑,其中社区情理可运作的空间不大。但是,
在总股权设置和分配比例中,土地股只占 40% ,而人口股占同等比例
40% ,农龄股占 20% ,这后两种股权的设置原则就显得非常重要。
这后两种股权设置时,涉及成员权确定中最为微妙的村落习俗,全
权由村民自主确定,多与国家政策“擦边”或“不搭界”。确定过程采用
代表会议和“农户意见书”两种形式,其中意见书内容几乎涉及工业化
和城市化过程中村庄人口变动的方方面面,经村民代表多数同意的,设
立为股份合作社“人口股章程”。
其中因婚姻关系而拥有的成员资格极其微妙复杂,更多地遵守了
明文的和隐藏的村规民约,包括“接纳”或“排斥”的种种原则,规定有 5
条之多,占到条款的一半。在这些让局外人摸不着头脑的细则中,因婚
姻关系而设立的股权,对于这个历史上出生率一直较低的地区来说,暗
含着对生育制度和人口增减趋势的关照。
而“以姓氏为准”来确定成员资格,是一条传统悠久的村落习俗。
这一习俗约定,子女姓本村人姓氏的才算为本村人,而不管是随父亲姓
还是随母亲姓。这又与当地历史上出生率就较低的生育状况有关,入
赘外地人做女婿以保持本村人口减少外流,成为当地的习俗,因而只要
随本村母亲姓,也自然被视为本村人。这一“本村人”习俗还延展到以
结婚彩礼送到哪一边为标准,比如彩礼送到本村的,就可认定为本村
人,否则落到他村的,被认为财富外流,不管嫁还是入,都不被本村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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