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社会》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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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8 · 1
实影响。当另一种巨大变革即乡镇企业转制席卷城乡地区时,我与合
作者们接着追踪了这种影响力的变化状态。
我们在讨论乡镇企业的性质和兴衰过程时发现,经济学有关企业是
“一种或一组市场合约”的中心命题,并不能够对“不规范的市场”中的“非
常规”的乡镇企业,特别是村办企业的本质特征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如
果从乡村工业化的日常生活逻辑出发,乡镇企业产生于社区母体之中,并
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里的企业”,它同时也是一种“社区里的企业”,不仅
企业的经济活动深深“嵌入”于社区的社会关系结构之中,而且非正式合约
在解决产权问题上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看来,非正式合约不仅是
建立在经济原则基础之上的交易合约,而且是建立在社会合法性基础之上
的以互惠交换为核心内容的社会性合约。这种情形下的企业,就不仅是
“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特别合约”,它还是一组包含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
(含制度资本)的特别合约(折晓叶、陈婴婴, 2004 )。
这种在村域里通行的社会性合约,其本质也是规定权利关系,特别
是对人们预期中的收入和资产在占有和使用中的互惠权利关系进行认
定。我们注意到,在这类合约中,约定者关注的不仅是其未来的收益,而
且在意其声望、声誉、信任以及互惠承诺;投入的也不仅只是土地、人力
或者资金,而且还有他们的互惠期望、社会期待、信任和忠诚以及机会成
本和风险。这是一种隐含的、反映日常生活逻辑的非正式的社会性合
约,它在确定企业事实上的产权安排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20 世纪 90 年
代中后期乡镇集体企业改制的某些经验事实就表明,社区集体产权主要
不是一种市场合约性产权,而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这种社会性合约
既不是某种有意识设计的制度,也不是社会关系的自然表达,而是特定
行动关系协调的产物,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和谐秩序。在市场合约不完备
的情况下,它有可能以非正式的方式比较好地处理和解决社区内部的合
作问题和产权冲突,具有界定和维护社区产权秩序的作用。但是也存在
潜在的问题,在制度环境发生急剧变化时,它的这种作用就是十分有限
的。特别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改制时,如果仅仅以制度设计来取代非正
式的社会合约规则,而不能充分考虑到后者的延续或替代问题,将会给
社区的持续发展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折晓叶、陈婴婴, 2005 )。
通过这样一些研究经历,我对发掘日常生活逻辑发生了浓厚的兴趣,
它成为我思考田野经验与理论之间关系的必经过程,同时我也将它作为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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